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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2、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了公司2019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科技园12#楼402、深圳软件园(2期)13栋302室

电话:0755-86336133 传真:0755-86319197 网址:http: www.formssi.com

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子公司的管理、资本性支出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查了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工作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并要求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并要求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杨丹、谢金诚、陈飞飞、张杰、张合会、隋文鹏、马欣、刘伟兵已离职,根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41,915股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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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君、彭建军、唐映、黄传伟、张皓、青兰芳、薛仙梅、唐亮、赵思雨、宁晴、钟佳勇、邓林泳、梁永甫、朱伟卓、王强、施国艳、丁媛媛已离职,根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11,414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8、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章程》、《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3)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内为104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9、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章程》、《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3)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内为2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哲锋 麦荣昌 杨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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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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