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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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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3-2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精创”、“发行人”、“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同意向贵所保荐四方精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Forms Syntron Information Co.,Lt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四方精创

股票代码:300468

上市时间:2015年5月27日

注册资本:283,299,055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2#楼402、深圳软件园(2期)13栋302室(仅限办公)

公司网站:www.formssi.com

电子邮箱:formssyntronss@formssi.com

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软件。增加:数据库的设计、开发和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维护。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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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向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提供顾问咨询、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及运行维护等相关整体解决方案的领先金融科技提供商。公司已经具备面向未来银行的技术能力、全方位解决方案与顾问咨询能力、全球服务能力,可以为客户提供从顾问咨询到交付运维的全方位、端到端的综合解决方案。公司不仅可为国内大中小型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金融IT支持,也可为港澳、东南亚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提供顾问咨询、设计研发、交付运维等金融科技支持,从而助力金融机构全流程技术及业务的快速创新和持续发展。公司在分布式、微服务、区块链等技术领域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与产品基础,正积极促进推广应用。

长期以来,公司主要客户群体是以中国银行(601988.SH)、中银香港(2388.HK)、东亚银行、永亨银行、大新银行等境内外知名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近年来,随着开放银行的深入发展、金融科技新兴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一带一路”等战略的施行,公司在深度服务主要客户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客户、新业务与新模式、新市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在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客户开拓方面,公司与渣打银行、上海商业银行、泰国泰京银行、平安银行等客户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互联网银行、虚拟银行方面,公司与微众银行、百信银行、Welab Bank和MOX Bank在分布式、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领域开展技术合作。此外,公司还开拓了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SPW等证券、零售行业的新客户。

在新业务与新模式方面,公司凭借多年的成功经验,以及对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深刻理解,汇聚国际金融业领先的业务及技术顾问专才,重新定义金融科技的咨询服务模式,为金融机构打造更简单、更快捷、更智能及更安全的产品与服务。在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咨询+实施”、“平台+服务”、“产品+服务”的新业务与新模式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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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技术与新产品方面,经过公司多年来持续在分布式、微服务以及区块链等方面的研发投入,公司已经推出了面向金融行业的分布式架构PaaS平台(Platform Universe)、基于微服务的银行业务SaaS产品(“Lego” Bank),并且已经具备从区块链底层平台到应用解决方案的全方位研发与实施能力。公司分布式架构与模块化银行平台产品已经成功应用于泰京银行等客户。公司已经成功将区块链相关技术推广、应用于银行、保险、证券交易、供应链金融、人才互动、学历认证等领域。

金融IT行业是高度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产品迭代要求高,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能力。公司在分布式、微服务、区块链等技术领域以及传统金融软件开发领域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与产品积累,已获得发明专利权2项,软件著作权191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132项,已申请17项区块链、分布式等相关的发明专利。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

金融IT行业是高度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产品迭代要求高,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能力,自2003年设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为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IT综合解决方案,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和研发成果。公司已获得发明专利权2项,软件著作权191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132项,已申请17项区块链、分布式等相关的发明专利。在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下,公司研发人员经验不断积累,发行人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持续、高效的创新能力。

随着分布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新一代的信息基础设施、分布式的计算能力、丰富多样的应用场景等共同驱动IT解决方案行业的转型,数字经济已经日益成为国内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引擎。未来5到10年,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从蓄势待发到群体迸发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公司把握金融IT未来发展机遇,积极投入分布式、微服务、区块链、云计算等前沿技术研发,成功研发出面向金融行业的分布式架构PaaS平台(Platform Universe)和基于微服务的银行业务SaaS产品(“Lego”Bank),并且已经具备从区块链底层平台到应用解决方案的全方位研发与实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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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金融软件开发技术领域,公司持续研发与实施多年,形成了主机平台应用开发框架、联机交易控制技术群、流量控制技术、渠道整合框架、ETL工具、Beneform J2EE应用框架、跨平台企业应用集成技术等10余个技术平台(群)或框架,形成软件著作权70余项,并取得了1项发明专利。该等技术平台(群)和框架是公司为中国银行、中银香港、东亚银行、永亨银行以及大新银行等核心客户提供包括核心银行系统、渠道系统、管理系统等软件开发服务在内的金融IT科技服务的重要技术支撑。在分布式与微服务技术领域,公司自2017年起即开始积极布局分布式与微服务相关技术研发与应用,近年来持续加大相关领域投入,目前已经形成一系列技术积累,并开发出对应的产品原型。公司已取得微服务技术相关软件著作权4项,已提出分布式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申请3项,申请分布式相关发明专利2项。2020年,公司基于Platform Universe和“Lego” Bank产品原型和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开发,已经实现了对泰国Krungthai Bank(KTB,泰京银行)等客户的销售。在区块链技术领域,公司自2016年前后即开始积极布局区块链相关技术研发与应用,积极参与行业研发组织并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公司于2016年5月与深证通、京东金融、微众银行、平安银行、南方基金等25家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发起设立金融区块链合作联盟(深圳),之后腾讯、华为相继加入。同时,公司也与华为、腾讯、微众银行、深证通等8家企业共同成为金融区块链合作联盟(深圳)国产自主可控的区块链底层平台FISCO BCOS开源工作组的创始成员/首批成员。公司是Linux基金会与Hyperledger区块链联盟成员以及香港首个智慧开放数据发展联盟(SODAC)创始成员。2018年5月,公司与华南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建立合作关系,由双方联合建立和运作“四方精创-华南理工大学区块链联合实验室”,并已在底层加密等领域取得了多项研究成果。2018年8月,公司成立子公司乐寻坊,探索将分布式账本、数字通证等区块链相关技术应用于人才互动与交流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和强强促进联合研发,公司已在属性加密、国密算法、多方签名等关键数据加密领域取得了技术性突破,取得了“四方精创区块链国密算法(SM9)应用系统V1.0”等10余项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证书,且在区块链相关技术领域已申请16项发明专利。凭借公司在区块链领域的技术积累以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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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人才应用领域的经验,公司与微众银行、腾讯云等企业共同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编写的全国首份区块链岗位能力要求权威标准《区块链产业人才岗位能力要求》的起草单位。

(四)发行人研发水平

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持续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力度,公司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研发创新机制,能够充分激发技术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研发支出5,249.198,431.547,532.169,455.15
营业收入39,511.6352,555.8748,781.6650,780.58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13.29%16.04%15.44%18.62%

如上表,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62%、15.44%、

16.04%和13.29%,公司持续保持着较高的研发投入力度。

(五)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指标

项目2020-9-30/ 2020年1-9月2019-12-31/ 2019年2018-12-31/ 2018年2017-12-31/ 2017年
资产总额(万元)119,877.53119,741.19123,319.29117,837.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113,087.00110,243.56105,420.4594,932.1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037.2914.2919.43
营业收入(万元)39,511.6352,555.8748,781.6650,780.58
净利润(万元)5,090.899,623.866,880.448,816.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5,090.899,623.866,880.448,816.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4,625.148,843.696,605.598,496.65
基本每股收益(元)0.180.340.240.31
稀释每股收益(元)0.180.340.2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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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0-9-30/ 2020年1-9月2019-12-31/ 2019年2018-12-31/ 2018年2017-12-31/ 2017年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559.526.889.8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4,553.6311,927.897,929.474,965.11
现金分红(万元)-2,834.522,913.312,704.04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3.29%16.04%15.44%18.62%

注:因报告期内发生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了2017年至2019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趋势做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是金融科技更新迭代速度快、行业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如果未来因产业政策、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市场竞争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从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不能实现预期收益。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总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净资产、总股本保持同步增长,项目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客户集中度与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IT解决方案,收入主要来自于大型商业银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行业特点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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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今,各期间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保持在70%以上,因此主要客户自身的经营决策、IT投资规模等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存在行业集中度和客户集中相对较高的风险。尽管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公司的服务质量或技术水平无法匹配客户不断提升的需求或落后于其他竞争者,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4、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建成后将形成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该等资产按照公司的折旧及摊销政策进行折旧和摊销,将使相应年度的成本费用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虽然根据项目效益测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收入足以抵消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但是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使得募投项目产生的效益未能实现原定目标,则公司仍存在因折旧摊销费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5、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预算、立项、招标、采购和实施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一般在第四季度制订次年年度预算计划,审批通常集中在次年年初完成;采购招标一般则安排在次年第一、二季度;年底进行IT项目验收、付款。此外,上半年存在春节放假等因素,员工招聘培训在上半年也较多,因此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全年分布不均匀、销售收入确认一般集中在下半年。

6、海外业务的经营风险

公司正在实施全球化布局,目前海外业务占比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境外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3,250.16万元、24,648.35万元、31,868.56万元和26,558.60万元,占比分别为45.79%、50.53%、60.64%和67.22%,公司的境外收入主要由子公司四方香港和四方信息产生。2019年9月,公司设立了子公司四方精创(泰国)有限公司。随着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对公司在海外的业务拓展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7、人才流失和人工成本上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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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IT解决方案服务商,技术实力过硬、经验丰富且稳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是公司保持长期技术领先优势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已拥有一支行业经验丰富、掌握着银行IT解决方案核心技术的专业团队,自上市以来已累计对数百名员工先后授予限制性股票奖励,不断完善和丰富员工薪酬福利体系,有效激励核心骨干员工,较为有效的保证了管理与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但是金融IT服务行业对高水平的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的争夺十分激烈,公司面临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流失的风险,如果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开展业务最主要的成本费用支出为人工支出。随着公司业务发展,人员规模不断增加。同时,物价水平持续上涨,生活成本持续上升,员工薪酬水平不断上涨,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成本压力。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有效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业务收入水平,将影响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8、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能否获得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9、无法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按照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发行前公司股价的波动情况可能会影响发行对象的认购积极性。公司股价受众多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发行对象的认购积极性亦因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次发行存在无法按计划足额募集到所需资金的风险。如果无法足额募集所需资金,公司未来可能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从而增加财务费用支出,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稳健。

10、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次发行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另外,国内外经济局势波动、行业景气度变化、国家产业政策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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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等因素,都会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股价波动的风险。

11、新冠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自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在全国爆发以来,公司第一时间成立疫情应对紧急工作组,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并稳步推进复工复产。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在全球范围内仍有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如新冠疫情进一步在全球范围蔓延,将会给全球各产业生产和经营带来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预计也会增加公司的整体业务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发行方案概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本数)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前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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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且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以下简称“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作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

?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

?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4,989,666股(含本数),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数量为准。在前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按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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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届时将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金融级分布式数字化平台项目44,498.3336,515.19
2开放式智能金融微服务平台项目43,757.3436,957.20
3智能可信数据交换平台产业化项目19,664.8216,527.61
4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117,920.49100,000.0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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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保荐人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余洋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战略客户融资部执行总经理,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精艺股份、奥马电器、四方精创、晨曦航空、奥士康、工业富联等首发上市项目;吉电股份、辽通化工、川投能源、国际医学、亿阳信通等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宝安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中国宝安、西安民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务顾问项目;贝特瑞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定增及精选层公开发行等项目。黄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内核委员,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199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深圳华强、中兴通讯、德尔家居、四方精创、晨曦航空、工业富联首发上市项目;吉电股份、北方创业、国际医学、西安旅游、亿阳信通的非公开发行项目;深南光、TCL通讯的配股;中国华闻收购燃气股份、新加坡佳通收购桦林轮胎及桦林轮胎重大资产重组、德国欧司朗收购佛山照明、深深宝要约收购、中国宝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务顾问、供销大集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国宝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贝特瑞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定增及精选层公开发行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张克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同济大学金融学学士,准保荐代表人。2015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就任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曾参与中智药业(香港上市)、绿城水务、华大基因等IPO审计项目、工业富联IPO项目、贝特瑞在全国股转系统定增、精选层公开发行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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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劲先生、宋亮先生。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具体如下:

1、截至2020年9月30日,除本保荐机构约定购回专用账户持有发行人14.79万股外,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四方精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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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2020年8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9月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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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八、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余洋、黄涛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7层

3-3-17

邮编:518000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1766

九、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四方精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3-3-18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克涛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余 洋 黄 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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