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龙乐钦已离职,根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7,997股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2、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章程》、《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3)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内为132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锁手续。(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哲锋 麦荣昌 杨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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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