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战略布局的实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乐嘉锦 刘红梅 祝小兵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