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名称及证券简称等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集团运营管理体系建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英文名称、证券简称及英文简称,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尹晓先生、夏瑜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尹晓先生、夏瑜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薪酬不做新的调整,薪酬发放原则将参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之议案十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干胜道 罗 宏 黄学清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