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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

项。

三、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干胜道 罗 宏 黄学清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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