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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6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120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6日(星期四)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7B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合计持有股份64,297,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28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合计持有股份数64,259,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65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合计持有股份数38,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其中现场出席3人,网络方式出席3人),合计持有股份数4,927,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1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业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各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0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3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通过。

1.04《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5《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6《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7《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8《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9 《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10《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子公司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89,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反对3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谢发友律师、殷晨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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