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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刘奕先生符合公司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和能力,其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刘奕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预案内容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报告结合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性等事项进行了切实、详尽的论证和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项目具备可行性和科学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

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完善和健全了对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推进和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我们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杜四春、张华、赖湘军

2023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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