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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3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主要是基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和融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申请文件。

2、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0 年 5 月)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监管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与新疆东鹏合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TCL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深创投业如天建宇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旗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都恒裕达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0 年 5 月)之终止协议。

3、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2020 年 5 月)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鉴于监管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与新疆东鹏合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TCL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旗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都恒裕达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2020 年 5 月)之终止协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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