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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11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616,950股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胡卫升 冶保献 申华萍2019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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