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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施股份: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6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向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申请的5亿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中海沃邦少数股东山西汇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汇景”)、及博睿天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天晟”)分别按照39.41%及 10.09%的比例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鉴于中海沃邦拟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昆仑信托申请融资,中海沃邦基于该信托计划负有按照约定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并支付回购价款(包括基础价款和溢价款)的义务,为担保中海沃邦履行相关义务,近日,公司与昆仑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并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办理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该《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 保证金额: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即基础价款)数额为人民币5亿元,主债权本金实际发生额低于该数额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昆仑信托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昆仑信托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主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 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范围除本合同第一条所指的主债

权本金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溢价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4. 强制执行公证:如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昆仑信托有权向保证人发出《履行支付义务通知书》。如保证人在收到《履行支付义务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则昆仑信托可直接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总额为1,000万元,约占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70%,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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