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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

司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能够为中海沃邦的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中海沃邦实现经营战略。中海沃邦少数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财务风险,保障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佟成生 崔 雯 于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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