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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施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2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4日(星期五)

7、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58号3号楼1204室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63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55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49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44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57%。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2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8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7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57%。

3.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9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09%;反对1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684%;反对1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律师、沈一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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