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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合作合同履行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合作合同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作合同履行情况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与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煤”)2009年签署《山西省石楼西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合同》,2019年签署《永和45-永和18井区开发补充协议》,2020年签署《永和30井区开发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合作合同”)。中海沃邦作为石楼西区块的作业者,在石楼西区块内进行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并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取得分成收入。

合作合同约定,以R表示中海沃邦回收与投入的比值。中海沃邦于石楼西区块永和45-永和18井区、永和30井区的产品收入分成比例根据R值所处的区间而定。即,当R<1时,中海沃邦与中油煤的产品收入分成比例分别为87%、13%;当1≤R<1.5时,分成比例分别为76%、24%;当R≥1.5时,分成比例分别为74.9%、25.1%。

随着中海沃邦在石楼西区块永和45-永和18井区取得的分成收入逐步增加,双方预计2021年该区域的R值可能大于1,分成比例将发生相应变动。目前双方正在就R值的具体测算机制、测算程序等事宜进行沟通,进而确定分成比例准确的变动时点。

为保障双方结算、开票、收付款等业务的顺利进行,2021年8月21日,中海沃邦、中油煤签署了2021年6月(结算月)产品收入分成表,双方同意2021

年6月(结算月)起中海沃邦与中油煤永和45-永和18井区产品收入分成比例暂按76%、24%执行;永和30井区分成比例未发生变动,仍按87%、13%执行。2021年各月永和45-永和18井区的产品收入分成比例将根据双方最终达成的R值测算机制、测算程序进行重新测算并调整,分成款多退少补。

二、本次分成比例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永和45-永和18井区的开发日趋成熟,降本增效措施的逐步显现,永和45-永和18井区R>1,标志着该区块累计分成收入已大于累计投入。根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中海沃邦于永和45-永和18井区的收入分成比例将发生变动。分成比例变动后,假如永和45-永和18井区的天然气产量或平均销售价格不变,公司于该区域取得的产品分成收入较分成比例变动前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将持续着力于提高勘探开发技术的适用性,加强科研投入及技术创新,同时充分利用市场优势,不断拓宽天然气销售渠道,进一步提高产气量及销售价格,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减少分成比例变动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待双方就R值测算机制、测算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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