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燃气”或“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首华燃气2021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董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交流,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核查。
二、首华燃气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层面 | 主要业务和事项 |
运营管理层面 | 决策管理、授权管理、日常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 |
会计管理层面 | 财务报告 |
业务控制层面 | 信息与沟通、资金管理、销售业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管理、投融资管理、信息系统 |
内部监督层面 | 日常监督、专项监督 |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风险、资产管理风险、销售管理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会计信息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①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5%但小于10%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包括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各类缺陷的定性标准如下:
类别 | 定性标准 |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 | 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③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 | ①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①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②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类别 | 定性标准 |
一般缺陷 |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
重要缺陷 |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
重大缺陷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2021年12月31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2021年12月31日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需披露的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公司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五、首华燃气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首华燃气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允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保荐代表人: | |||||
王 瑶 | 周海兵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 |||||
周海兵 | 杨 路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