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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经过审阅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4. 经过审阅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5. 经过审阅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6.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我们认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7. 针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已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制定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关联方回避制度。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公司有效地执行了上述制度的规定,期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批准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

8. 针对公司同业竞争事项,我们认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始终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对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独立董事:王继祥、杨志军、薄少伟

2020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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