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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关于向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3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受让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杰智能(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杰”)拟收购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合计持有的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智能”)5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上述工商登记变更已于2020年10月20日完成,中集智能成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32)。

因本次收购前,中集智能尚欠中集集团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未偿清,为保障中集智能持续稳定经营,中集集团同意延长前述借款期限,中集智能承诺应于本次收购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的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中集智能能够按时还本付息,促成本次收购,公司就中集智能向中集集团借款余额人民币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公司副董事长暨深圳东杰法定代表人蔺万焕在上述条件下办理相关业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中集智能出具了担保函。

三、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鉴于:

1、东杰智能是一家在中国A股创业板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486),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

2、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中集智能”)向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或“中集集团”)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截至本担保函出具之日,尚余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未偿还。

3、2020年8月12日,因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杰智能(深圳)有限公司与中集集团签署《关于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且中集智能与中集集团就中集智能向中集集团借款及延长借款期限事宜签署了《借款合同》。根据前述协议约定,中集智能向中集集团借款期限延长至《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交割日”起3个月止(以下简称“借款期限”),前述借款期限届满,中集智能一次性向中集集团还本付息。

为确保债务人能按约定还本付息,本公司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承诺对中集智能向中集集团借款余额人民币1500万元提供担保,具体担保事宜如下:

(一)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本担保函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债权。

2、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15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保证方式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限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主债权消灭之日(以先到者为准)。

(四)保证责任的承担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向债权人进行足额清偿的,一经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则本公司承诺立即无条件代债务人清偿其向债权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并将资金直接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

(五)其他

1、本担保函的内容已取得本公司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本担保函未经本公司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的事项,不成为本公司减免履行本担保函项下的承诺事项的理由,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2、本担保函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不可撤销。

3、本担保函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亿元(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五、备查文件

担保函。

特此公告。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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