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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5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4-2-1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引言 ...... 6

一、德恒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 6

二、德恒制作本次发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6

第二部分 工作报告正文 ...... 8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 8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7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 ...... 4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 5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66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66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67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67

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 ...... 69

4-2-2

释 义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德恒、本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公司、蓝晓科技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蓝晓有限西安蓝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高陵蓝晓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蒲城蓝晓蒲城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西安蓝朔西安蓝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鹤壁蓝赛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南大环保西安南大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公司
特种树脂工厂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特种树脂工厂,发行人分公司
鹏博实业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瀚天投资北京瀚天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君悦(天津)华夏君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章程》《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2-3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新世纪资信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2015年、2016年、 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即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6]2328号、天健审[2017]368号、天健审[2018]2398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的会计期间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01F20181089-02号致: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而出具,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上报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得到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欺诈、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所提供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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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审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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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德恒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1.德恒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3年创建于北京,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2001年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年再次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本所的业务范围涉及公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领域。2.本律师工作报告由赵永刚、黄丰两位律师签署。

赵永刚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毕业于天津工业大学(经济学学士),200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从事资本市场及公司融资法律业务。

黄丰律师,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主要从事资本市场及公司融资法律业务。

二、德恒制作本次发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完成本次发行工作,特指派以赵永刚律师、黄丰律师及律师助理李婷、赵涛莉为成员的项目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多次驻场工作,进行实地考察、查验,向发行人提出了多份调查文件及尽调清单,收集并审查了出具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设计、讨论以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的讨论;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和解决本次发行、申报材料制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本所律师对在审阅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行人有关部门提出,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随时跟进了解和关注问题解决的结果。

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着重审核、查验了发行人以下法律事项:

本次发行的批准、授权和实质条件,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发行人主要股

4-2-7

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本及其演变,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公司的税收政策,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的运用,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等。整个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遵循了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主要采用了书面审查、实地调查、面谈、走访等查验方法。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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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工作报告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2018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2018年10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此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该等授权的程序和范围均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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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目前阶段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其股票经批准公开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蓝晓有限以2011年7月31日为变更基准日、经天健“天健审(2011)4825号”《审计报告》审计确认的净资产207,554,198.22元折为6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余额147,554,198.22元作为资本公积,于2011年9月30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77号)核准,发行人于2015年6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其社会公众股于2015年7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蓝晓科技,股票代码:300487。

(二)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及其他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以下实质性条件:

4-2-10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并且依法制定了相关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853,605.50元、61,695,588.09元、93,185,662.68元、60,452,381.8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5,508,480.96元、56,265,500.74元、68,300,706.78元、58,797,691.51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显示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62,138,939.06元,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34,000.00万元(含34,000.00万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853,605.50元、61,695,588.09元、93,185,662.6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5,508,480.96元、56,265,500.74元、68,300,706.78元,可供分配利润分别为50,633,931.81元、61,695,588.09元、69,482,438.33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0,603,986.08元。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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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34,000.00万元测算,发行人可承担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年利率上限为17.82%,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状况,债券的利率将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预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天健出具的发行人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二年盈利,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6]2329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370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及天健审[2018]240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利润分配公告,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天健出具的发行人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公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46.44%,高于百分之四十五,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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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8]7991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2330号、天健审[2017]371号、天健审[2018]2399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系“高陵蓝晓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4-2-13

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六年,每张面值为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新世纪资信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编号为新世纪债评(2018)011074的《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主体信用等级为A

+

级,债券信用等级为A

+

级,评级展望:稳定),并对跟踪评级做出了相应的安排,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价格以及转股价格的调整和修正条款,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9.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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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须按《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蓝晓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并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一)2011年8月10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出具“西工商内名核字[2011]第016496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2011年8月18日,天健出具“天健审(2011)4825号”《审计报告》,确认蓝晓有限在2011年7月31日(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07,554,198.22元。

(三)2011年8月20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坤元评报(2011)338号”《西安蓝晓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蓝晓有限在2011年7月31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22,276,778.75元。

(四)2011年8月22日,蓝晓有限201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蓝晓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及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7月31日。在参考以2011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净资产的基础上,以蓝晓有限截止201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7,554,198.22元为基础,其中60,000,000.00元折为股份6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余额147,554,198.22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

(五)2011年8月22日,蓝晓有限全体股东寇晓康、田晓军、高月静、关利敏、苏碧梧、鹏博实业、瀚天投资、华夏君悦(天津)、顾向群、徐经长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一致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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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方式将西安蓝晓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六)2011年8月30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1]37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8月2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11年7月31日止蓝晓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207,554,198.22元,按照折股方案,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人民币60,000,000.00元,资本公积147,554,198.22元。

(七)2011年9月9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依法审议通过了《关于各发起人同意设立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拥有的西安蓝晓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的议案》、《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费用的报告的议案》、《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八)2011年9月30日,发行人取得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101311000118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其设立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吸附分离功能材料,并提供载有特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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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的系统装置,以及一体化的吸附分离技术服务,发行人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完整、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状况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投入的相关资产已办理完权属变更手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销售、采购系统,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有两项发明专利系与第三方共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资产均不存在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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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如下:

2.发行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能够独立自主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干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组织机构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财务独立

1.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规范财务行为和财务运作,实现了公司财务管理的统一和规范及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

2.发行人设立了单独的银行账户,其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3700024609024802177,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4-2-18

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也未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中。

3.发行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并独立按税法规定纳税,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726285914J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4.根据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机构、人员、财务和资产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具备完整的业务经营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寇晓康持有发行人51,6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49%,高月静持有发行人27,3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49%,寇晓康、高月静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78,9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98%,且寇晓康担任发行人总经理,高月静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寇晓康、高月静二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寇晓康先生,1967年出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寇晓康先生自1990年起进入西安电力树脂厂工作,曾担任技术员、研究所所长、总工程师。2005年加入公司。寇晓康先生是全国行业权威期刊《离子交换与吸附》编委、南京大学产业教授、西北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外硕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陕西省三秦人才,福布斯2018年中国上市公司最佳CEO第47名,两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4-2-19

寇晓康先生自2011年起至今任蓝晓科技董事、总经理,目前还担任南大环保董

事、西安蓝朔董事长。

高月静女士,1969年出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博士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年至2000年,高月静女士在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院留学从事改性功能高分子材料研究。2000年至2001年,在新加坡ESE公司从事研发工作。高月静女士回国后创立蓝晓科技,并自公司设立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目前还担任高陵蓝晓执行董事、鹤壁蓝赛董事,2017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南开大学特聘教授、西安市政府专家决策委员会委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寇晓康、高月静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田晓军。

田晓军先生,1969年出生。毕业于天津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自1991年至2005年任西安电力树脂厂技术员、研究所副所长。自2005年加入公司,自2011年起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自2017年至今任蒲城蓝晓董事长、总经理,自2017年至今任鹤壁蓝赛董事长。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田晓军持有发行人34,2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90%,其中质押股份为600,000股。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现时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自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东及进行出资的资格。2.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股东总数共计19,934名,其前十大股东均为具有出资资格的投资基金、自然人或其他依法可投资的机构。公司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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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情形;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尚未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蓝晓科技的历史沿革如下:

(一)蓝晓有限阶段

1.2001年4月,蓝晓有限设立

2001年3月19日,高月静、田晓军、关利敏、苏碧梧签订《出资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200万元组建“西安蓝晓科技有限公司”。

2001年4月2日,西安康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西康验字(2001)第911号”《设立验资报告》,验证蓝晓有限截至2001年4月2日的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1年4月5日,蓝晓有限取得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10101211239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蓝晓有限成立,法定代表人高月静;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环保技术、果汁果糖持术、净水技术、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吸附树脂、离子交换树脂、油田设备缓蚀剂、水质稳定剂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蓝晓有限成立时共有4名自然人股东,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高月静120.0060.00
2田晓军60.0030.00
3关利敏10.005.00
4苏碧梧1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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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计200.00100.00

2.2008年4月,蓝晓有限增资至2,000万元2008年3月31日,蓝晓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1,800万元,其中原股东高月静增资280万元、田晓军增资540万元、苏碧梧增资90万元、关利敏增资90万元,新进股东寇晓康增资8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蓝晓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

2008年4月15日,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希会验字(2008)033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

蓝晓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4月24日换发的注册号为6101311000118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蓝晓有限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寇晓康800.0040.00
2田晓军600.0030.00
3高月静400.0020.00
4关利敏100.005.00
5苏碧梧100.005.00
合计2,000.00100.00

3.2011年7月,蓝晓有限增资至2,325.58万元

2011年7月6日,蓝晓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将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2,325.58万元,其中鹏博实业出资2,809.33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13.95万元,其余2,695.3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瀚天投资出资2,637.33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6.98万元,其余2,530.3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华夏君悦(天津)出资1,032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41.86万元,其余990.1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顾向群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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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67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39.53万元,其余935.1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徐经长出资573.33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3.26万元,其余550.0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蓝晓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2,325.58万元。

2011年7月29日,陕西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海会验字(2011)第048—X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

蓝晓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7月29日换发的注册号为6101311000118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蓝晓有限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寇晓康800.0034.40
2田晓军600.0025.80
3高月静400.0017.20
4鹏博实业113.954.90
5瀚天投资106.984.60
6关利敏100.004.30
7苏碧梧100.004.30
8华夏君悦(天津)41.861.80
9顾向群39.531.70
10徐经长23.261.00
合 计2,325.58100.00

(二)股份有限公司阶段

1.2011年9月,股份公司设立

2011年9月,蓝晓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蓝晓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4-2-23

发行人设立时,总股本为6,000万股,股东人数为10名,其中自然人股东7

名、非自然人股东3名,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寇晓康2,064.0034.40
2田晓军1,548.0025.80
3高月静1,032.0017.20
4鹏博实业294.004.90
5瀚天投资276.004.60
6关利敏258.004.30
7苏碧梧258.004.30
8华夏君悦(天津)108.001.80
9顾向群102.001.70
10徐经长60.001.00
合 计6,000.00100.00

2.2015年5月,股份转让2015年5月4日,徐经长与高月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徐经长将其持有蓝晓科技60万股股份转让给高月静,高月静已于2015年5月5日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寇晓康2,064.0034.40
2田晓军1,548.0025.80
3高月静1,092.0018.20
4鹏博实业294.004.90
5瀚天投资276.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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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6关利敏258.004.30
7苏碧梧258.004.30
8华夏君悦(天津)108.001.80
9顾向群102.001.70
合 计6,000.00100.00

(三)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阶段

1.2015年6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股本增至8,000.00万元2015年6月9日,蓝晓科技取得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77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

天健已对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20号”《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6月25日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经深交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发行人社会公众股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蓝晓科技”,股票代码“300487”。发行人已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由6,000.00万元变更为8,000.00万元,股份总数由6,000.00万股变更为8,000.00万股。

2.2016年4月,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股本增至8,095.75万元

2016年4月19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侯亮来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闫旭杰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殷凤娇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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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等83人进行股权激励,激励股份为95.75万股。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6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6XAA10450),对股权激励对象缴纳出资的情况进行验证。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当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实行上述股权激励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已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由8,000.00万元变更为8,095.75万元,股份总数由8,000.00万股变更为8,095.75万股。

3.2017年9月,发行人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本增至20,239.375万元

2017年3月29日,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公司以2016年末总股本80,957,5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1.40元(含税)现金股利,合计11,334,050.00元;公司以2016年末总股本80,957,5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计121,436,250.00股。

发行人已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由8,095.75万元变更为20,239.375万元,股份总数由8,095.75万股变更为20,239.375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形成的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注册资本变化均已履行了法定的批准程序,变化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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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蓝晓科技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固相合成树脂、层析树脂、核级树脂和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吸附、交换分离系统装置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管道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不含特种机械设备)、化工设备和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系统集成;吸附分离应用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和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高陵蓝晓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系统集成、销售;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生物医药技术、果汁果糖技术、环保技术、净水技术、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化工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蒲城蓝晓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系统集成、销售;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生物医药技术、果汁果糖技术、环保技术、净水技术、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化工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安蓝朔锂吸附分离材料、铷吸附分离材料、铯吸附分离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锂膜分离材料、铷膜分离材料、铯膜分离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吸附车和移动式吸附平台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盐湖卤水资源和锂矿石资源用吸附分离和膜分离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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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鹤壁蓝赛离子交换树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废水、废气、噪声的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化工产品的销售(危险品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的生产与购销,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及应用。
特种树脂工厂一般经营项目: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系统集成、销售、生物医药技术、环保技术、果汁果糖技术、净水技术、水处理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取得的资质证书、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范围一致,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已经取得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如下:

序号所属公司资质证书发证机关产品许可范围/认证范围有效期
1蓝晓科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61000251)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三年)
2蓝晓科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产品名称:SEPLITE牌离子交换吸附树2018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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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所属公司资质证书发证机关产品许可范围/认证范围有效期
可批件(陕卫水字[2013]第0030号)脂;产品类别:水处理材料;主要成分或部件:二乙烯苯聚合物、水;使用范围:饮用水离子吸附交换
3蓝晓科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216Q26712R3S)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吸附与离子交换树脂、固相合成载体树脂、色谱(层析)树脂、吸附分离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技术服务2016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13日
4蓝晓科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216E32854R3S)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吸附与离子交换树脂、固相合成载体树脂、色谱(层析)树脂、吸附分离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技术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2016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13日
5蓝晓科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M18S10060R0S)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吸附与离子交换树脂、固相合成载体树脂、色谱(层析)树脂、吸附分离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技术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
6蓝晓科技FDA注册(证书编号:CTC603-20130107)产品名称:Ion Exchange resin, Adsorbent resin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7蓝晓科技KOSHER认证Kosher Supervision109种产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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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所属公司资质证书发证机关产品许可范围/认证范围有效期
8蓝晓科技EC检验证书Safenet LimitedSYTF01022014年12月12日颁发(5年有效)
9蓝晓科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3126126)
10蓝晓科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号码:6100601290)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蓝晓科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6101360546)西安海关企业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长期
12蓝晓科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20161012600918)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级别:食品添加剂有效期至2022年5月24日
13特种树脂工厂排污许可证书(证书编号:PXDQ01262600233-1705)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陵分局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化学需氧量、氨氮、有机废气2017年5月3日至2019月5月3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和许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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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报告期初的经营范围报告期初,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固相多肽合成树脂、层析树脂、核级树脂、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系统集成、销售、生物医药技术、环保技术、果汁果糖技术、净水技术、水处理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2.2015年6月,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2015年6月18日,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营业范围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固相合成树脂、层析树脂、核级树脂和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吸附、交换分离系统装置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管道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不含特种机械设备)、化工设备和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系统集成;吸附分离应用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和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已就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2017年9月,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2017年9月1日,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固相合成树脂、层析树脂、核级树脂和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吸附、交换分离系统装置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管道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不含特种机械设备)、化工设备和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系统集成;吸附分离应用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和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已就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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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蓝晓科技设立时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吸附分离功能材料,并提供载有特定

工艺的系统装置,以及一体化的吸附分离技术服务,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单位:元

项目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286,756,909.17443,337,834.32332,321,009.58295,373,404.92
营业收入287,654,496.20444,242,473.38332,405,996.76295,373,404.92
占营业收入比例(%)99.6999.8099.9710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726285914J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事由,其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业务的情形。

4-2-3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寇晓康、高月静在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发行人78,9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38.9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高月静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其他股东为田晓军,其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高月静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无其他控股企业。

(4)蓝晓科技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蓝晓科技有高陵蓝晓、蒲城蓝晓两家全资子公司,西安蓝朔、鹤壁蓝赛两家控股子公司,南大环保一家参股公司。上述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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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下属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持股比例(%)
1蒲城蓝晓2,000.00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系统集成、销售;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生物医药技术、果汁果糖技术、环保技术、净水技术、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化工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00.00
2高陵蓝晓10,200.00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系统集成、销售;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生物医药技术、果汁果糖技术、环保技术、净水技术、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化工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00.00
3西安蓝朔2,000.00锂吸附分离材料、铷吸附分离材料、铯吸附分离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锂膜分离材料、铷膜分离材料、铯膜分离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吸附车和移动式吸附平台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盐湖卤水资源和锂矿石资源用吸附分离和膜分离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75.00
4鹤壁蓝赛6,000.00离子交换树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废水、废气、噪声的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化工产品的销售(危险品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的生产与购销,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及应用。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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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下属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持股比例(%)
5南大环保1,500.00环保材料和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环保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和服务;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及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44.00

(5)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有9名董事,即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韦卫军、关利敏、杨亚玲、崔天钧、王凤丽、王生坤;有3名监事,即苏碧梧、王日升及李岁党;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寇晓康、副总经理田晓军、韦卫军、关利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成、财务总监安源。

(6)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该等人员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7)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单位名称关联关系
1陕西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崔天钧持有该公司30%股权,并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崔天钧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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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独立董事崔天钧持有该企业0.67%份额并任该企业陕西分所负责人
4西咸新区临港国际交流合作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崔天钧任该公司董事

2.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审计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2015年
南大环保树脂生产原辅料3,006,390.35

(2)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进行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担保金额(元)起始日到期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高月静10,000,000.002017.1.162020.1.16
寇晓康、高月静50,000,000.002018.2.12019.2.1
寇晓康、高月静120,000,000.002018.6.292019.6.28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4-2-36

项目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13.84万元245.02万元223.35万元190.82万元

(4)关联方往来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关联方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南大环保15.96万元

3.独立董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没有发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会议材料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4.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制度保障

为规范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已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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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

(二)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近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同时,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高月静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目前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亦不会在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与发行人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控制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承诺将该公司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3)除对发行人的投资以外,本人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人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如违反本承诺函,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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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切实履行该等承诺能够有效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抵押情况如下:

序号u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座 落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他项权利
1蓝晓科技高国用(2015)第50号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泾渭十路13,758.58住宅出让抵押
2蓝晓科技高国用(2015)第49号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泾渭十路使用权面积18,483.1m2,分摊面积17,504.215m2住宅出让抵押
3蓝晓科技高国用(2015)第58号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泾渭十路使用权面积18,483.1m2,分摊面积925.885 m2住宅划拨
4蓝晓科技西高科技国用(2012)第42470号西安高新区锦业路延伸段北侧3,691.60科教用地出让
5蓝晓科技西高科技国用(2012)第42471号西安高新区锦业路延伸段北侧13,168.70工业用地出让
6蓝晓科技高国用(2015)第10号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东西七横路北侧61,652.97工业出让抵押
7高陵蓝晓陕(2018)高陵区不动产权第000472号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南北四号路西侧、西高路北侧141,004.28工业用地出让抵押

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蓝晓科技高国用(2015)第49号、高国用(2015)第50号、高国用(2015)第58号宗地位于西安泾河工业园,用途原系工业、仓储用地,蓝晓科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上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特种树脂

4-2-39

工厂的生产经营。由于政府对该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该土地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其中部分为公共设施用地(分摊面积925.885㎡)变更为划拨用地,蓝晓科技已于2015年12月取得变更后的土地权属证书。2018年10月,西安泾河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鉴于上述土地用途变更系高陵区对泾河工业园整体规划调整所致,该园区将在保证蓝晓科技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新的生产基地投产进度协助蓝晓科技做好产能转移的安置措施,同时确认截至该证明出具日,蓝晓科技及特种树脂工厂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生产经营、土地及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亦出具证明,确认特种树脂工厂未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以其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而对其提出举报、投诉或其他请求的情形。

发行人接受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管理机构投入专项资金1,0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三年,发行人以高国用(2015)第10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根据发行人与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手续,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已将该项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付予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但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尚未要求发行人配合办理抵押手续。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均依据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经披露的上述抵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土地使用权行使权利不存在其他限制;发行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由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住宅,且部分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划拨,未对其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

1.自有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自有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座 落建筑面积(㎡)用 途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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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房权证高字第201202271163号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十路4,038.24办公楼、厂房、车间
2西房权证高字第201202271164号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十路5,097.68门卫室、办公楼、锅炉房、餐厅、车间、库房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位于锦业路延伸段北侧面积30,299.00m

的房产已根据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依法取得编号为建字第高新规建字2013-064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610130201506120101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验字第2017-005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备案编号为审2018-021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目前该房产权属证书尚在办理当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位于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东西七横路北侧的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房屋产权登记证明等相关文件,根据西安市规划局高陵分局、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将在提供完整资料后,按照相关流程核发相关许可手续。

经核查,除位于锦业路延伸段北侧、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东西七横路北侧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外,发行人的其他自有房产均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该等房屋所有权行使权利不存在限制。

2.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承租的房产如下: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房屋座落租赁面积(㎡)用途月租金(元)租赁期间
1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陵蓝晓天津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大厦2806106.89办公12,517.262018.4.12 -2020.4.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高陵蓝晓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产使用权,出租人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相应的租赁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4-2-41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商标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调取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177项注册商标(详见附件一)。

2.专利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属证书、自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的专利档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如下专利: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授权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授权日
1一种用于聚四氢呋喃生产中除钠离子的方法蓝晓科技;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10514490.1发明2015.08.202017.11.10
2一种蛋氨酸纯化的工艺蓝晓科技;蓝星安迪苏南京有限公司201510374789.1发明2015.06.302017.05.03
3一种从头孢菌素C树脂吸附废液中回收DCPC的方法蓝晓科技201410850664.7发明2014.12.312018.06.08
4一种氨基含氮杂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蓝晓科技201410439072.6发明2014.08.292017.03.29
5一种用吸附树脂从精母液中回收扑热息痛的方法蓝晓科技201210566903.7发明2012.12.242015.02.25
6一种用苯乙烯型大孔阴离子交换树脂去除氯化反应液中三氯化铁的方法蓝晓科技201210566904.1发明2012.12.242015.02.25
7从盐湖氯化镁卤水中除硼的连续离子交换装置及方法蓝晓科技201210158309.4发明2012.05.21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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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授权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授权日
8一种用于己内酰胺生产原料——双氧水纯化的装置蓝晓科技201220228499.8实用新型2012.05.212012.12.12
9一种制备锂吸附剂树脂的方法蓝晓科技201210032829.0发明2012.02.142015.03.25
10一种用螯合树脂从拜耳母液中回收镓的新方法蓝晓科技201210022213.5发明2012.02.012014.03.12
11一种除砷树脂的制备方法蓝晓科技201210015646.8发明2012.01.182014.12.24
12一种用螯合树脂从拜尔母液中提取镓的方法蓝晓科技201110245319.7发明2011.08.252013.11.20
13一种处理拜耳母液中提取镓树脂的方法蓝晓科技201110237496.0发明2011.08.182013.06.19
14一种用螯合树脂从拜耳母液中提取镓的工艺蓝晓科技201110237280.4发明2011.08.182013.11.13
15一种用于盐湖卤水中提锂的螯合树脂深度除镁方法蓝晓科技201110237292.7发明2011.08.182014.03.26
16一种用苯乙烯型大孔树脂提取茶碱钠盐或茶碱的方法蓝晓科技201110218231.6发明2011.08.012013.06.19
17一种从盐湖卤水中提取锂的方法蓝晓科技201110033301.0发明2011.01.302012.10.03
18一种粉体造粒技术蓝晓科技201110004973.9发明2011.01.112015.04.22
19一种树脂吸附法去除液体中的砷的方法蓝晓科技201010623774.1发明2010.12.312012.10.31
20一种从拜耳母液中提取镓的连续离子交换装置及方法蓝晓科技201010524902.7发明2010.10.292012.11.07

4-2-43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授权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授权日
21一种用于有机酸生产的连续离子交换装置蓝晓科技201010524916.9发明2010.10.292012.12.12
22一种从盐湖卤水中提取锂的连续离子交换装置及方法蓝晓科技201010524901.2发明2010.10.292013.01.02
23一种吸附法从盐湖卤水中提取锂的方法蓝晓科技201010290231.2发明2010.09.252012.12.12
24一种吸附镓专用螯合树脂、其制备方法及其应用蓝晓科技201010206964.3发明2010.06.232012.05.23
25半球柱形不锈钢水帽蓝晓科技201010162928.1发明2010.05.052013.02.27
26一种螯合树脂及其生产方法与应用蓝晓科技200910265822.1发明2009.12.282013.06.19
27一种用于脱色脱酸果汁生产的连续离子交换装置高陵蓝晓201220052895.X实用新型2012.02.172012.11.07
28一种去除果汁中残留农药的方法及装置高陵蓝晓201010162936.6发明2010.05.052012.10.31
29一种高果肉含量果汁脱苦/脱酸的方法及装置高陵蓝晓200410073047.7发明2004.09.022009.05.27
30一种提高树脂对果汁处理能力的方法及装置高陵蓝晓201010620081.7发明2010.12.312013.11.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均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购置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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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权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设备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五)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高陵蓝晓、蒲城蓝晓两家全资子公司,西安蓝朔、鹤壁蓝赛两家控股子公司,南大环保一家参股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交易/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参股公司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发行人持有该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利受限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报告期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签署,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如下:

序号供方需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元)签订时间
1蓝晓科技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提锂装置578,046,598.002018.3.24
2蓝晓科技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3000t/a碳酸锂生产线467,837,314.292018.6
3蓝晓科技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精馏硼吸附树脂、反歧化催化树脂、聚氯硅烷裂解树脂24,500,000.002017.12.6
4蓝晓科技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精馏硼吸附树脂、反歧化催化树脂、聚氯硅烷裂解树脂24,500,000.00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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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方需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元)签订时间
5蓝晓科技新疆天智辰业化工有限公司脱离子连续离交工艺装置21,793,900.002018.8.2
6蓝晓科技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公用车间氨肟化污水新建树脂连续吸附总包项目设备14,100,000.002018.8.6
7高陵蓝晓南大环保NDA-88带弱碱基团大孔吸附树脂7,063,840.002018.8.29

2.采购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如下:

序号供方需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元)签订时间
1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蓝晓科技提锂装置60,000,000.002018.9.5
2丹阳同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蓝晓科技树脂柱(复合板)6,470,400.002018.8.11
3江苏沙家滨医药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蓝晓科技树脂柱6,240,000.002018.8.11
4哈尔滨新中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蓝晓科技锂业阀阵4,070,000(预估价)2018.6.2
5兴化市戴南镇联华丝管厂蓝晓科技布水器2,572,800.002018.8.11
6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蓝晓科技气动调节阀1,950,000.002018.8.21
7西安万合顺钢铁有限公司蓝晓科技钢材1,861,576.072018.7.13
8无锡市惠鸿氟材料装备有限公司蓝晓科技树脂柱1,650,000.002018.7.5
9西安清智电气有限公司蓝晓科技系统电源、交换柱等1,587,521.002018.6.1

3.其他重大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其他重大合同主要包括为建设在建工程签订的建设施工采购合同及建设施工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如下:

序号发包方承包方项目名称承包内容合同金额(元)
1高陵蓝晓西安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高陵蓝晓新产业园桩基工程土方开挖与回填、2:8灰土挤密桩、3:7灰土挤密桩、2:8灰土垫层、3:7灰土垫层、临时道路及其冲洗平台等14,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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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包方承包方项目名称承包内容合同金额(元)
2高陵蓝晓西安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陵产业园装饰装修(含设计)工程高陵产业园装饰装修9,100,000.00
3高陵蓝晓西安洛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陵蓝晓土建收尾工程木工、砌筑、抹灰、油漆、混凝土、手脚架、模板等6,448,205.00
4高陵蓝晓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陵蓝晓产业园建设工程2000m?/d污水站处理建设项目污水站建设项目的土建设计、工艺系统设计、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工程、调试、直至达标排放的交钥匙工程5,200,000.00

4.银行借款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合同编号借款人贷款人借款期限合同金额(万元)担保情况用途
172012018281018蓝晓科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2018.6.29-2019.6.285,700.00高月静、寇晓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出具的借款保函支付货款
272012018281019蓝晓科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2018.6.29-2019.6.285,700.00高月静、寇晓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出具的借款保函支付货款
3021800021蓝晓科技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2018.6.26-2019.6.261,800.00蓝晓科技以500万美元单位定期存单提供质押经营周转
4公借贷字第2H1800000112819号蓝晓科技民生银行西安分行2018.9.27-2018.12.273,000.00蓝晓科技以500万美元单位定期存单提供质押经营周转
5公借贷字第2H1800000112987号蓝晓科技民生银行西安分行2018.9.27-2018.12.273,600.00蓝晓科技以600万美元单位定期存单提供质押经营周转
6公借贷字第2H1800000112906号蓝晓科技民生银行西安分行2018.9.27-2018.12.273,000.00蓝晓科技以500万美元单位定期存单提供质押采购原材料
7公借贷字第2H18000000101788号蓝晓科技民生银行西安分行2018.9.28-2018.12.283,000.00高月静、寇晓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购买树脂
8建陕和贷(2018)34号蓝晓科技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2018.9.30-2019.3.312,800.00蓝晓科技以500万美元单位定期存单提供质押购买原材料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将要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本所律师认

4-2-47

为,该等合同之内容和形式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的情形,该等合同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作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交易2.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披露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五)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1.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19.35万元,主要是暂付款、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

2.发行人其他应付款

根据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076.22万元,主要包括押金保证金、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

根据发行人《2018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纠纷。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的发行人股本变更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设立了南大环保、鹤壁蓝赛、蒲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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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西安蓝朔等公司,上述公司基本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交易/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5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向全资子公司高陵蓝晓增资8,200万元。2018年6月4日,高陵蓝晓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高陵蓝晓注册资本变更为10,200万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制定或修改时间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制定或修改的主要内容
12011年9月9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蓝晓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22012年2月23日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拟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实施
32015年5月19日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公司股权转让,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42015年6月18日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变更经营范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52015年11月10日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7号)有关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结果,公司总股本由6,000万股变更为8,0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为8,000万元,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62017年1月20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3号,根据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实际情况,公司总股本由80,000,000股变更为80,957,5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变更为8,095.75万元,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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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制定或修改时间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制定或修改的主要内容
72017年9月1日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发行人实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股本由80,957,500 股变更为202,393,750股,注册资本由80,957,500元变更为202,393,750元,同时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82018年5月11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因变更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股东资格,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各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2.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会下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战略、提名及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3.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4.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

4-2-50

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内部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制定的上述议事规则或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置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健全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2015年1月1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序号会议名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3.25
2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4.1
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5.19
4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6.18
5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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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会议名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6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11.10
7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4.19
8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5.17
9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1.20
10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3.29
11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9.1
12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5.11
13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10.25

2.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序号会议名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1.16
2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5.3.5
3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5.3.16
4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5.5.4
5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5.6.3
6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5.8.21
7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5.10.22
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6.1.5
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6.3.25

4-2-52

序号会议名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0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6.4.21
1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6.5.18
1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6.7.28
1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6.10.27
14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6.12.30
1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7.2.24
16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7.3.1
1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7.4.25
1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7.6.8
19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7.8.11
20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7.9.1
2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7.10.15
22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8.2.22
23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4.13
24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8.6.13
25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6.22
26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8.27
27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8.9.21
28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10.8

4-2-53

3.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序号会议名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5.1.16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3.5
3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15.8.21
4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5.10.22
5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1.5
6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16.3.25
7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4.21
8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5.18
9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16.7.28
10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6.10.27
1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6.12.30
1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7.2.24
1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7.4.25
14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7.6.8
15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7.8.11
16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17.9.1
17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7.10.15
18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8.4.13

4-2-54

序号会议名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9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6.13
20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8.8.27
21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10.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年龄任期起始时间任期终止时间
1高月静董事长492017.9.12020.8.31
2寇晓康董事、总经理512017.9.12020.8.31
3田晓军董事、副总经理492017.9.12020.8.31
4韦卫军董事、副总经理512017.9.12020.8.31
5关利敏董事、副总经理552017.9.12020.8.31
6杨亚玲董事382017.9.12020.8.31
7崔天钧独立董事522017.9.12020.8.31
8王凤丽独立董事552017.9.12020.8.31
9王生坤独立董事682017.9.12020.8.31

4-2-55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年龄任期起始时间任期终止时间
10苏碧梧监事会主席542017.9.12020.8.31
11王日升监事382017.9.12020.8.31
12李岁党职工代表监事392017.9.12020.8.31
13安源财务总监482017.9.12020.8.31
14张成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382017.9.12020.8.31

根据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调查问卷以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1)董事

①高月静女士,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②寇晓康先生,现任公司董事(简历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③田晓军先生,现任公司董事(简历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④韦卫军先生,1967年出生,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韦卫军先生自1990年起先后就职于总后3513厂,陕西康旺科

4-2-56

技有限公司研发部,2001年加入公司,历任销售经理、副总经理。韦卫军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⑤关利敏女士,董事、副总经理,1963年出生,毕业于西北纺织学院,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关利敏女士自1986年起先后就职于哈尔滨纺织职工大学、西安市第二丝绸厂、西安电力树脂厂,2005年加入公司,2011年起任公司董事、销售总监,2013年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⑥杨亚玲女士,董事,1980年出生。毕业于南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杨亚玲女士曾就职于陕西鼎盛果业(大荔)分公司,2002年加入公司,任质检部经理。杨亚玲女士自2011年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⑦崔天钧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出生,注册会计师。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崔天钧先生自1986年起先后就职于陕西华山半导体材料厂、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华安审计事务所、华西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起担任陕西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主任会计师,陕西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崔天钧先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⑧王凤丽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出生,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王凤丽女士自1985年起在西北政法大学任教。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系主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客座教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凤丽女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⑨王生坤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出生,毕业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9年至2011年8月任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8月起退休,现无社会职务。王生坤先生自2015年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①苏碧梧女士,监事会主席,1964年出生,工程师,毕业于西安外国语学

4-2-57

院,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苏碧梧女士曾任职于西安电力树脂厂研究所,2005年加入公司,任财务部经理。苏碧梧女士自2011年起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②王日升先生,监事,1980年出生,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1年起就职于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三达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等公司,2007年加入公司,王日升先生现任公司监

事、生产总监,兼任鹤壁蓝赛监事。

③李岁党先生,职工代表监事,1979年出生,毕业于北京服装学院,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李岁党先生曾任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北京东方仿真化工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山东沾化滨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总监、西安高科理化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7月加入公司,任研发部副经理、首席工程师,2012年起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兼任鹤壁蓝赛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①寇晓康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简历参见本小节“董事”部分)。

②田晓军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简历参见本小结“董事”部分)。

③韦卫军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简历参见本小结“董事”部分)。

④关利敏女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简历参见本小结“董事”部分)。

⑤安源女士,财务总监,1970年出生,会计师,毕业于西安财经学院会计系,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安源女士自1993年起就职于西安电力树脂厂财务科,2004年加入公司,历任财务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财务总监。

⑥张成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级经济师,毕业于南京审计学院,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4年6月起就职于中国西电集团公司、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任鹤壁蓝赛董事。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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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初,发行人的董事为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韦卫军、关利敏、杨亚玲、崔天钧、王凤丽、蔡志奇等9人,其中崔天钧、王凤丽、蔡志奇为独立董事,发行人的监事为苏碧梧、杜丹、李岁党,其中李岁党为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寇晓康,副总经理田晓军、韦卫军、关利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成,财务总监安源。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2015年8月,发行人独立董事蔡志奇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15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生坤为独立董事。

2.2015年8月,发行人监事杜丹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监事职务。2015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日升为监事。

3.2017年8月11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到期,同意公司职工李岁党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三年,与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4.2017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韦卫军、关利敏、杨亚玲、崔天钧、王凤丽、王生坤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崔天钧、王凤丽、王生坤为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3年;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苏碧梧、王日升为非职工代表监事,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李岁党组成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3年。

5.2017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高月静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寇晓康为总经理,聘任田晓军、韦卫军、关利敏、张成为副总经理,聘任安源为财务总监,聘任张成为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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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人员的变化主要系董事、监事个人原因辞职所导致,不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2018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缴纳的主要税种、税率及其享受的税收优惠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序号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1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17%、16%、6%,出口货物退税率5%、9%、13%、15%、17%
2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1.2%、12%
3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
4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
5地方教育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2%
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5%(注)

4-2-60

注:除发行人及高陵蓝晓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发行人其他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二)税收优惠及批文

1.根据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示陕西省2014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陕高企认〔2014〕15号),公司通过陕西省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期限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2015、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示陕西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陕科产发〔2017〕203号),公司通过陕西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期限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确认函》(陕发改产业函〔2004〕86号文),公司之分公司特种树脂工厂地处国家重点支持的西部地区并主营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5、2016、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确认函》(陕发改产业函〔2004〕86号文),公司之子公司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处国家重点支持的西部地区并主营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三)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2018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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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78.70139.49227.70404.60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依法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唐延路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唐延路税务所分别出具《纳税情况证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税务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发行人已经确认收入的政府补助经相关部门批复同意或有相应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能遵守国家各项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因违反上述规范受到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环保事宜在国家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www.mee.gov.cn/)、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官网(http://www.snepb.gov.cn/)、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官网(http://xaepb.x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公开网站查询,未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发行人分公司特种树脂工厂曾在互联网媒体上遭到投诉,主要涉及废气排放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部门在该网站的回复,环保部门已安排环保监测机构进行检测,通过监测报告显示,发行人分公司的废气排放结果符合相应的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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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部门人员及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建设项目已履行环评手续,经本所律师对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陵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保规定的标准,环保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环评监测,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发行人分公司已按规定安装了环保设施,且能够正常运转。

2.发行人在环保方面取得的证书及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取得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00216E32854R3S,证明发行人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16/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为吸附与离子交换树脂、固相合成载体树脂、色谱(层析)树脂、吸附分离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技术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认证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2017年5月3日,特种树脂工厂取得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陵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PXDQ01262600233-1705,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十路,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有机废气,所属行业为其他合成材料制造业,系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为年产特种树脂5,000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亦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二)产品质量、技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取得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00216Q26712R3S,证明发行人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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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与离子交换树脂、固相合成载体树脂、色谱(层析)树脂、吸附分离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技术服务,认证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根据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确认三年内未对发行人进行处罚。

经本所律师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http://www.snqi.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公开网站查询,未发现发行人因质量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该行业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000万元(含3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为50,057.11万元,拟募集资金使用额为34,000万元,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系蓝晓科技全资子公司——高陵蓝晓,该项目产品主要包含吸附树脂、阳树脂、阴树脂、螯合树脂等几个品牌的合成树脂产品,采用悬浮聚合的工艺进行生产。合成树脂为高分子化合物,是由低分子原料——单体(如乙烯、丙烯、氯乙烯等)通过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而产生的,该项目采用悬浮聚合的工艺进行生产。

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西安市高陵区西高路北侧,旅游大道以西,北邻新材料工业园,总建筑面积204,000万平米,生产规模为年产各类吸附树脂25,303.5吨。

该项目已取得的批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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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文件名称文号核发单位核发日期
立项批复《关于高陵蓝晓新材料产业园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高发改发[2015]237号西安市高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9.23
备案确认书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高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9.4
环评批复《关于高陵蓝晓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市环批复[2016]52号西安市环境保护局2016.3.29
土地证书不动产权登记证陕(2018)高陵区不动产权第0000472号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2018.4.27

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次发行的募集投资项目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西安市规划局高陵分局、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分别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地块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正在申请办理中,相关部门将在高陵蓝晓提供完整资料后,按照相关流程核发相关许可手续。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公司公告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8]7991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等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不属于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是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2-65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77号文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5,532.87万元,用于湿法冶金分离材料产业化项目、工程中心项目、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及分离纯化装置产业化项目。其中,湿法冶金分离材料产业化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8,200.00万元,该项目原计划在特种树脂工厂的土地上实施,并计划于2017年12月31日完成。根据公司长期产能布局规划,并经2017年2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项目建设完成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根据2018年4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湿法冶金分离材料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高陵区南北四号路西侧、西高路北侧的地块,并以项目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8,2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高陵蓝晓增资,由高陵蓝晓作为实施主体建设该项目。

根据2015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2017年8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并经2015年9月7日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9月1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获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亿、1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截至2018年8月31日,公司已收回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并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天健于2018年9月27日出具天健审[2018]7991号《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发行人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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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承诺、天健出具的上述《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在未来三到五年的时间,公司将坚持大力发展吸附分离技术主业,以创新为发展动力,着力提升产品竞争力和企业运营竞争力,扩大国内市场,加速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技术、人才、市场等优势,坚持以材料、工艺、装置为核心,探索现代服务业模式并形成规模化收入;加快产业园建设,疏通产能瓶颈,实现产能的战略性布局;坚持创新驱动,开发高技术含量的应用领域;发挥快速灵活、专业匹配的特点,参与国际高端市场竞争;合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强力支撑。塑造“科技创新,务实发展”的资本市场品牌形象,以良好业绩回报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况。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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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声明及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讨论并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特别对其中所引用的本所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所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适当,不存在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公司申请材料合法、完整、规范,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无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已经具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及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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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4-2-69

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

序号名称或图形注册号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
113995439蓝晓科技第1类2015.6.14-2025.6.13
213995403蓝晓科技第11类2015.4.14-2025.4.13
33981842蓝晓科技第1类2009.2.28-2019.2.27
411813230蓝晓科技第5类2014.7.21-2024.7.20
511813270蓝晓科技第7类2014.7.21-2024.7.20
613786404蓝晓科技第8类2015.3.7-2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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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821597蓝晓科技第11类2014.5.14-2024.5.13
913786782蓝晓科技第12类2015.7.14-2025.7.13
1013787210蓝晓科技第14类2015.5.21-2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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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794343蓝晓科技第26类2015.3.14-2025.3.13
1613794426蓝晓科技第27类2015.9.7-2025.9.6
1711813313蓝晓科技第29类2014.7.21-2024.7.20

4-2-70

序号名称或图形注册号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
1813801558蓝晓科技第31类2015.8.21-2025.8.20
1911813451蓝晓科技第32类2014.7.21-2024.7.20
2011825561蓝晓科技第33类2014.5.14-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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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802030蓝晓科技第37类2015.3.14-2025.3.13
2413802135蓝晓科技第38类2015.3.14-20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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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

序号名称或图形注册号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
3625487242蓝晓科技第42类2018.8.14-2028.8.13
3713974931蓝晓科技第1类2015.2.28-202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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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786877蓝晓科技第12类2015.2.21-202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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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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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793743蓝晓科技第20类2015.2.28-2025.2.27
5913793885蓝晓科技第21类2015.2.28-2025.2.27
6013794052蓝晓科技第22类2015.2.28-202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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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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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854398蓝晓科技第33类2014.5.21-20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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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1854418蓝晓科技第40类2014.5.21-20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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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731019蓝晓科技第1类2010.5.14-2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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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3785894蓝晓科技第3类2015.3.14-20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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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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