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充分发挥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影响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董事会召开日。
独立董事:强力、徐友龙、李静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