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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飞股份: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4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月14日,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329317)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多次通过第三方提供资金给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累计金额 8.31 亿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法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2.7条、第 7.2.8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拟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后30日内予以改正,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黑龙江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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