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取消控股孙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议案,就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先导先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先导稀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清远科林特克稀有金属技术有限公司、VITAL MATERIALS CO.,LIMITED采购原材料事项进行友好协商,对公司取消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认可,一致同意取消向上述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事宜,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外,我们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学习,加强内控管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昆 白 云 付秀华
2021 年1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