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月21日,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号),现将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在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997875329317)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多次通过第三方提供资金给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累计金额 8.31 亿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法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7.2.7条、第 7.2.8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后30日内予以改正,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黑龙江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