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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基于电源模块国产化的多功能军工电源产业化项目、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采取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于基于电源模块国产化的多功能军工电源产业化项目、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利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对《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长远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前提

下,制定了未来三年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编制的《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霍威电源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及发行工作。

因此,我们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首相)(孙孝峰)(李彩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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