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4 号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你公司与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宇福”)等签订《四方和解协议》,就公司对福建宇福2,105万元应收账款的抵偿安排进行约定。该笔交易导致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增加380.63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绝对值的20.63%,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