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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澜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聘请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金证券需履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1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高澜股份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2月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澜股份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高澜股份董事会根据发行需要及股东大会授权,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华金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

高澜股份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剑
保荐代表人郭雪莹、吴卫华
联系电话0755-3308989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公司名称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9.SZ
注册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五路3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五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琦
董事会秘书王杨阳
联系电话020-66616248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第一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四)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七)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

(八)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九)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3年6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了高澜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23年8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了高澜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2023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10号)。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高澜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未完成发行和上市。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荐和持续督导职责。

(二)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亏损

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82.57万元,较上年减少

111.10%,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主要原因为:

1、2022年12月公司转让东莞硅翔部分股权取得较大的投资收益。2022年12月公司出售东莞硅翔部分股权,取得投资收益以及丧失控制权后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合计36,007.01万元,为公司2022年度贡献了较大的利润。2023年度无前述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事项的影响,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

2、原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硅翔”)出表影响。2023年度东莞硅翔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东莞硅翔出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2022年度东莞硅翔营业收入对公司贡献为136,946.21万元,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1.91%;东莞硅翔的净利润对公司贡献为4,339.41万元,对公司合并口径归母净利润(2022年公司扣除了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硅翔31%的股权进行转让取得的投资收益、丧失控制权后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以及对应的所得税影响)贡献占比为

142.52%。

3、受高压直流输电项目的投资安排、工程进度、新能源发电水冷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以及传统柔性输电业务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2023年度公司传统水冷产品收入下滑,其中公司毛利较大的直流水冷产品收入较低,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2023年度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3.69%;2022年度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为20.99%。2023年度公司期间费用仍处于高位,毛利未能覆盖公司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管理费用投入,对公司的净利润有一定的影响;

5、2023年度其他收益减少。2023年度政府补助为696.41万元,2022年度政府补助为3,025.93万元,2023年度其他收益减少对净利润影响较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3年8月23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前,公司已在《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文件中作出了风险提示。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8月3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了更新后的全套申报材料,公司已在《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并作出了风险提示。公司本次业绩变动情况通过审核前可以合理预计,公司及保荐人对公司经营业绩波动涉及的相关风险已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提示。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高澜股份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高澜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雪莹 吴卫华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 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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