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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三月

3-1-2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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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保荐机构名称 ...... 5

二、保荐机构指定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 5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 ...... 5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 6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 11

七、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12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5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7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 17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18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国家“降杠杆”政策精神 ...... 22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2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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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有关术语的释义内容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中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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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于方亮、姚奔二人作为海顺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其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于方亮,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健帆生物、铁汉生态、联明股份、百洋医药IPO项目,中航资本、中航机电、齐星铁塔非公开发行项目,道博股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姚奔,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联明股份、先锋电子、海顺新材、金达莱IPO项目;仁和药业、同兴达非公开发行再融资项目;南昌工控集团收购联创电子股权财务顾问等项目。

(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

中信证券指定王绍青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潘宏、王鼎洲、袁方值、刘旭、高望为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王绍青,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孚能科技IPO、同兴达非公开发行、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安源煤业、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万年青、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闽发铝业控制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文旭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全通教育控制权、江西省旅游集团股改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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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3355B
英文名称Shanghai Haishun New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 Ltd.
成立日期2005年1月18日
上市日期2016年2月4日
注册资本15,652.98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武辉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顺新材股票代码300501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蔡家浜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938号龙湖虹桥天街G栋508室
邮编201103电子邮箱xiaohui@haishungroup.com
电话021-37017626传真021-33887318
经营范围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儿童保护包装材料、高阻隔涂布材料、耐蒸煮复合材料、高阻隔复合材料、特种薄膜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业务情况

1、发行人主营业务基本情况

发行人专业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高阻隔包装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软包装材料及硬包装材料,软包装材料主要包含冷冲压成型复合硬片、SP复合膜、PTP铝箔、原料药袋等软质包装材料,硬包装材料主要包含PVC、PVC/PVDC、PVC/聚三氟氯乙烯、塑料瓶、铝塑复合盖等硬质包装材料。

发行人一直致力于为制药企业客户提供高阻隔性、高延展性、高耐候性、高稳定性的药品包装材料,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经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冷冲压成型复合硬片、PTP铝箔和SP复合膜获得美国FDA的DMF备案,为公司产品顺利进入欧美市场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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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十分注重产品研发,发行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苏州市科技局认定为“苏州市药用包装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功能性冷冲压成型复合硬片”等4项产品先后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发行人拥有107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1项,发行人子公司苏州海顺、石家庄中汇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发行人主要产品基本情况

公司主要产品为软包装材料及硬包装材料,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华海药业、云南白药等国内外知名制药品牌的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粉剂、栓剂药品的包装,其具体情况如下:

软包装材料
产品名称主要原材料运用领域产品图片
冷冲压成型复合硬片尼龙/AL/PVC、 尼龙/AL/PP、 尼龙/AL/PE、 尼龙/AL/VC片剂、胶囊、栓剂、丸剂等药品的包装
PTP铝箔OP/AL/VC片剂、胶囊剂、丸剂等固体制剂的包装
SP复合膜镀铝复合膜(PET/VMPET/PE)、纸铝塑复合膜(纸/AL/PE)、纯铝复合膜(PET/AL/PE)颗粒剂、粉剂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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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袋聚乙烯原料药粉、胶囊壳等生产、转运
硬包装材料
产品名称主要原材料运用领域产品图片
PVC/PVDC固体药用复合硬片PVC/PVDC药品吸塑泡罩包装
聚三氟氯乙烯/PVC复合硬片聚三氟氯乙烯薄膜、PVC片剂、胶囊、栓剂、丸剂等药品的高密度包装
口服固体高密度聚乙烯瓶聚乙烯片剂、胶囊剂、丸剂、口服液、洗液、干混悬等剂型
药用铝塑盖铝、塑料注射剂/输液/抗生素/口服液瓶用铝塑组合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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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7,114.1245.45%
高管锁定股7,114.1245.4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538.8654.55%
三、总股本15,652.98100.00%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期末持股数量比例
1林武辉58,019,99937.07%
2朱秀梅32,230,40820.59%
3上海大甲5,455,0003.48%
4叶子勇2,753,9001.76%
5陈春连1,600,0001.02%
6长沙兴创1,374,3590.88%
7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鸣医药创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75,6000.50%
8袁宇静756,0430.48%
9缪海军739,1940.47%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713,7500.46%
合计104,418,25366.71%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林武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8,01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37.07%,通过上海大甲间接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32%;朱秀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230,408股,占公司总股本20.59%。林武辉与朱秀梅为夫妻关系,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林武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1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上海市松江区科技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江苏省医药包装协会常务理事。林武辉先生1994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材料专业,曾任佛山精密电工合金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藏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2005年创办上海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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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苏州海顺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医用新材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大甲执行事务合伙人,多凌药包董事长,苏州庆谊执行董事,石家庄中汇董事长,深圳市瑞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朱秀梅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1991年至2004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分局工作。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任公司执行董事,曾任苏州海顺监事、上海大甲监事,现担任公司董事,多凌药包董事。

(五)上市以来的筹资和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期末净资产额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7,092.06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
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新股26,476.09
合计26,476.09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9,945.19
其中:2016年2,669.00
2017年3,362.94
2018年3,130.60
2019年782.65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截至2020年9月30日)77,981.52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9.30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资产总计129,288.78123,486.1594,248.1370,987.41
负债合计44,830.0447,249.4822,764.237,618.53
股东权益合计84,458.7476,236.6671,483.8963,368.8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77,381.5269,373.1864,496.1761,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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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权益7,077.216,863.496,987.732,176.6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营业收入49,368.8862,103.0450,719.5937,561.72
营业成本32,829.0742,752.3634,149.3223,513.61
营业利润8,646.107,392.857,687.737,595.66
利润总额8,639.957,312.707,700.007,687.17
净利润7,464.576,573.386,436.376,569.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50.846,697.626,616.516,581.1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771.539,587.812,748.975,508.9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04.94-19,573.52-10,084.78939.9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15.3112,057.81-801.43-4,799.8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978.632,041.55-8,079.951,563.75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0.9.30/ 2020年1-9月2019.12.31/ 2019年2018.12.31/ 2018年2017.12.31/ 2017年
流动比率(倍)1.321.212.976.80
速动比率(倍)0.970.952.355.8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34.67%38.26%24.15%10.7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3.083.843.633.22
存货周转率(次)2.653.884.044.5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9.99%10.08%10.58%11.2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9.55%9.53%8.93%9.75%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前,元)0.460.440.660.98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0.440.410.550.85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2020年9月30日,保荐人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海顺新材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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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票、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海顺新材100股股票。除此之外,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内核部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机构风险控制体系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及核查,对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揭示项目风险并督促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必要时通过采取终止项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机构保荐风险的目标。

中信证券保荐类项目内核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审核

本机构投行项目组在项目启动正式进场后,须依据尽职调查相关规定及时把项目相关情况通报内核部。内核部将按照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审核,即内核部将指派审核人员通过现场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复核尽调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抽查项目组工作底稿、访谈发行人高管等方式进行现场内核工作。项目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根据内核审核情况撰写审核报告留存归档。

2、项目发行内核申报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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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项目所属投行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项目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组验收通过后,项目组可正式向内核部报送内核材料。项目组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内核部,内核部将按照内核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内核部将要求项目组按照内核规定补充或更换材料直至满足申报要求。

3、项目申报材料审核

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和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和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在与项目组进行沟通的基础上,要求项目人员按照审核意见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审核人员将对审核工作中形成的重要书面文件,包括:初审意见、外聘会计师及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内核工作底稿形式进行归档。

审核过程中,若审核人员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审核人员在汇报本机构内核负责人之后将相关重大问题形成风险揭示函或备忘录,提交至投行业务负责人和相关公司领导,并督促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和落实,必要时将通过采取终止项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机构保荐风险的目标。

项目审核期间,由内核部审核人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4、项目内核会议

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内核会前,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情况,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的《项目审核情况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内核会各位参会委员,同时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内核委员投票表决项目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上报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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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会委员分别由本机构内核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质量控制组等内控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外聘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组成。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意见分为三类:无条件同意、有条件同意、反对。每位内核委员对每个项目有一票表决权,可任选上述三类意见之一代表自己对该项目的意见,内核委员如选择有条件同意、反对需注明相关理由。每个项目所获赞成票数须达到参会委员表决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其发行申报申请通过内核会议审核;反之,视为未通过内核会议审核。内核会表决通过的项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六个月。结合防疫期间的相关要求,目前,现场内核会调整为电话会议形式。

5、会后事项

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决议,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对于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须满足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要求的相关条件后方可申报。对于未通过内核会审核的项目,项目组须按照内核会反馈意见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对相关问题拟订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同时补充、修改及完善申报材料,内核部将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及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再次安排内核会议进行复议。

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监管机构后,项目组还须将监管机构历次书面及口头反馈意见答复等文件及时报送内核部审核。

6、持续督导

内核部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1年2月4日,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海顺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内核会,对海顺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相关内核部关注问题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海顺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通过了中信证券的内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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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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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

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中信证券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在本次海顺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上市公司已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未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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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作为海顺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海顺新材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衍生与拓展,有利于推进公司业务结构优化和服务能力提升,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行业竞争力。本次项目将建成的“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生产线,通过扩大主营产品生产形成规模效应,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降杠杆”政策精神,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稳健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海顺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推荐发行。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10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0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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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且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经核查,海顺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方案已经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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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未违反《证券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和数量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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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16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公司拟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63,160.0060,160.00
合计63,160.0060,160.00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所述情形

(1)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的情形;

(2)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报表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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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的,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经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的,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述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按照《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上述会议的召开、表决及信息披露情况等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的实施符合《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60,16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募集资金净额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上述监管要求。

2、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为46,958,940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符合上述监管要求。

3、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2016年1月2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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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18个月,符合上述监管要求。

4、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述监管要求。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国家“降杠杆”政策精神

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有效控制宏观杠杆率,2019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印发《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要求综合运用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类降杠杆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能够进一步充实公司净资产,降低杠杆水平,提升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做强、做优,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积极响应国家“降杠杆”政策的重要举措。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行业与经营风险

1、行业政策调整风险

2016年8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包材、药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政策,明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从过去的单独审评变为与关联药品注册时一同审评。2019年7月,国家药监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对选用的原辅包质量及合法性负责,根据注册管理和上市后生产管理的要求,对原辅包生产企业进行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关联评审制度有利于强化药企与药包材企业的稳定合作关系,行业集中度有望大幅提升。2019年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将促进药企订单模式从过去的散单向大批量订单方向发展,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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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包装企业充分发挥规模效应。

医药制造行业及医药包装行业受到较高程度的监管,目前国家政策利好医药包装企业发展,但随着制药行业、医药包装行业的监管政策不断趋严,若公司不能及时跟踪行业监管政策,并根据监管要求调整经营战略和提升管理水平,适应各个市场的政策、法规变化,其经营生产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产品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软包装材料(冷冲压成型复合硬片、SP复合膜、PTP铝箔、原料药袋等)及硬包装材料(PVC、PVC/PVDC、PVC/聚三氟氯乙烯、塑料瓶、铝塑复合盖等),主要客户为制药企业,卷状产品经过制药企业的成型、填充药品、热封等工序后,形成药板或小袋颗粒药或瓶装药。国内药包装行业高度分散,各类生产企业超过1500家,大量低门槛小规模企业的存在使行业整体竞争激烈。

3、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作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医药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直接关系到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因此公司历来极为重视产品质量。公司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国际标准要求,建立了覆盖供应商选择和管理、原材料入库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中间产品和产成品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此外,公司设有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经理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对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未来公司可能因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上述变化而导致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环节出现异常,引发公司产品质量问题,从而对公司的品牌带来不利影响。

4、并购整合风险

公司2016年8月收购多凌药包68%股权,2017年3月收购苏州庆谊100%股权,2018年7月收购石家庄中汇68%股权。2020年1-9月,多凌药包、苏州庆谊、石家庄中汇营业收入分别为5,187.08万元、4,789.44万元和7,771.9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14.75万元、428.96万元和555.08万元。2020年9月末,公司商誉账面金额445.94万元。公司通过并购整合了部分优秀的包装企业,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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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增长”和“外延发展”并重的发展战略,对公司扩大市场布局、提升盈利能力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虽然公司已对并购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仍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与管理模式的差异,公司能否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形成完善的约束机制,激发其现有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使得并购项目最终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整合风险。

5、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在目前客户需求、市场环境、产品价格、原材料供应、公司技术能力等基础上进行的。若在未来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的组织模式、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适应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若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并如期达产将扩大公司生产规模,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但项目投产后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新增的产能无法得到消化,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6、拟实施募投项目供应商较为集中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拟投入的生产线之一为“多层共挤高性能瓶、针管”生产线,该生产线中需要向供应商霍尼韦尔采购ACL原材料。虽然有其他境外供应商能够提供上述原材料且发行人与霍尼韦尔合作期限较长、合作情况良好,但短期内如若公司与原材料ACL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拟实施募投项目供应商较为集中的风险。

7、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的细分子行业,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新型医药包装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多年的生产实践、反复实验、自主创新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的产品设计和生产制造经验,已经形成了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2018年,公司实施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47.5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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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公司67位核心人员。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队伍保持稳定。然而,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不排除发生技术外泄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持续创新能力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8、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公司业绩可能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目前公司并没有出现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取消的项目,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继续演变并影响到全球各地,目前很难确定我们未来是否会遭遇客户订单减少或客户流失的情况,以及公司现有和未来的项目是否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受到实质性干扰或延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可能持续,对公司的业务、前景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这些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

(二)财务风险

1、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将在短时间内大幅提高,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期,其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利润增长幅度预计将小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时间内出现一定程度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着被摊薄的风险。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推进,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将得到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也将逐渐提高。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的风险

在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及实施过程中,公司将新增大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尽管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具有必要性,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期,其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很快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带来的折旧额的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铝箔及石油化工产品,其价格受行业政策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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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79.10%、

77.15%、74.90%和76.87%,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大。如果上游行业受周期性波动、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原材料价格上升,则会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带来较大压力,公司盈利能力会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4、毛利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7.40%、32.67%、31.16%和33.50%,公司毛利率略有波动,主要是公司产品销售单价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公司产品结构变化,导致公司整体毛利率波动。若行业竞争格局、公司核心技术优势和持续创新能力、定制化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产品成本及销售价格的变化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产品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5、应收账款发生大额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因业务快速增长,公司应收账款增长较快。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2,086.45万元、15,870.61万元、16,495.60万元及15,517.99万元,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03%、16.84%、13.36%及

12.00%,应收账款的金额较大且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虽然公司客户主要为制药企业,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并与公司保持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销售款项收回情况正常,但若未来宏观经济或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大额坏账,将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的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股票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预期等多种因素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

2、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仅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受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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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发行价格风险和不能足额募集资金的风险。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

1、医药行业需求增长带动医药包装需求增长

目前,我们人均医疗支出水平仍处于低位,2013-2019年期间,我国人均医疗消费占人均GDP的比例不足6.00%,日本已经达到10.00%-12.00%的水平,美国人均医疗消费占比2019年已经突破18.00%。中长期来看,对比日本及美国目前的医疗支出占比,仅由人均医疗消费支出占比增长带动的医药消费仍然有1-2倍的增长空间。另一方面,老龄化趋势也推动了医疗保健行业的持续发展,2019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数的12.57%,并且近年来占比显现出加速上升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增长、老龄化程度提升、民众医疗保健意识的不断强化,我国医药市场具有较为广阔的增长空间,将直接带动相应药用包装需求的增长。

2、关联审批促进药用包装质量要求提升,行业集中度提升有望加速

2016年8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包材、药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政策,明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从过去的单独审评变为与关联药品注册时一同审评。2019年7月,国家药监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对选用的原辅包质量及合法性负责,根据注册管理和上市后生产管理的要求,对原辅包生产企业进行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关联审评意味着:①药包材质量将影响到药品制剂的审评结果,带动行业整体质量升级;②药品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药包材负责,更倾向于选择与产品质量高且稳定、安全保障性强的药包材供应商合作,大量生产规范程度低、质量控制弱的小型企业将会退出市场,行业集中度有望大幅提升。③强化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包材生产企业的稳定合作关系,在新的关联审评制度下,药品生产企业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将面临着较长的重新评审流程及被驳回的风险,变相提升了更换药包材供应商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包材供应商的选择更为谨慎,一旦关联也形成了较强的合作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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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量采购逐步常态化,推动进口替代,亦促进企业规模化生产2019年12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一方面,带量采购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给仿制药企业带来了降价的压力,具备价格优势的国产企业将有更大优势;另一方面,促进药企订单模式从过去的散单向大批量订单方向发展,促进医药包装企业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升生产效率,降低单位成本,在业务规模扩大的基础上,保证可观的盈利空间。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为良好的发展前景提供保障

1、技术创新优势

公司一贯注重技术创新与研究开发,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公司已于2018年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覆盖公司67位核心人员,通过加强研发队伍建设,持续提升产品技术优势与研发能力。通过不断将技术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确立了公司产品在新型医药包装领域的领导地位。公司拥有107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1项。

2、工艺设备优势

医药包装行业是一个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等都需要恒温恒湿无尘的生产环境、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的支持。公司拥有10万级净化车间的生产环境、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随着IPO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设备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柔版涂布技术、连续复合技术居行业领先水平。

3、客户数量及品牌优势

公司先后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通过优质的产品和优良的服务满足了众多知名制药企业对药包材的需求,积累了一批稳定的核心客户,和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已达2000家,其中70%的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和公司建立起了合作关系。

医药包装生产企业要进入制药企业的供应商名录,需要制药企业对其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管理体系进行考察;关联评审的模式下,制药企业与医药包装生产企业的关联度更高。伴随下游制药企业的销售规模持续增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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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呈现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

4、稳定的核心团队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优势

自设立以来,公司创业团队、核心管理及技术人员保持稳定,通过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公司逐步建立起经验丰富的药包材产品生产管理团队、技术管理团队和营销管理团队。公司采用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减少管理层级,实现管理效率的有效提升。公司始终将管理体系视为公司的生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打造完善的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国际标准构建管理体系,并在研发、生产、销售、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综合监督管理,目前已通过ISO9001、OHASA18001、FSSC22000等多个体系认证。

5、品类丰富及规模优势

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实现横向扩张,积极拓宽公司的产品线,公司目前拥有53个国家药审中心颁发的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的原料/辅料/包材备案号,9个美国FDA颁发的DMF备案号,是国内固体药品包装品类最齐全的公司之一。同时公司大力拓展销售渠道,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网络,经过多年的发展,销售额在同行业一直名列前茅。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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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于方亮年 月 日
姚 奔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王绍青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程 杰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年 月 日
总经理:
杨明辉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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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于方亮和姚奔担任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于方亮

姚 奔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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