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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1年1-6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期限履行的审议程序审议批准额度实际担保余额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石家庄中汇连带责任一年董事会审议通过1000万1000万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切实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和审慎地控制对外担保,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相应通过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严格履行了决策程序。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对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基于公司日常办公的实际需要,该办公场所地理位置优越,方便公司获取信息、调配资源、开拓市场等,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此次交易的租赁价格系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已遵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了本次关联交易必需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林武辉、朱秀梅、林秀清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我们认可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续签《房屋租赁合同》。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有利于浙江海顺新材料的建设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500万欧元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5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从原人民币10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50,000万元,本次银行授信规模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增至150,000万元,授权董事长林武辉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7号)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基于股东大会已批准的发行预案和授权,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授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夏宽云 庞云华 马石泓

2021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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