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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6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1-074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77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181,70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01,599,986.9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252,830.1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7,347,156.78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9月28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2-39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已开设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元)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633467522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598,054,805.26

注:1、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没有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代为签署;

2、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8,000吨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后期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拨付给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用于上述募投项目建设。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近日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增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1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1205240029200168052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称为“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称为“甲方二”)近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5240029200168052】,截至【2021】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0】万元。该专户仅用甲方二【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形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方亮、姚奔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支取方式包括不限于网银转账、转账支票等,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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