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夏宽云 庞云华 马石泓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