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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证券代码:300502证券简称:新易盛公告编号:2020-10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2号)同意注册,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1,226,336股,发行价格为52.8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49,999,594.24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8,237,001.7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31,762,592.47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672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0 年12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3,176.26万元及其利息向四川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增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户募集资金用途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632453096补充流动资金
四川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128905169210107高速率光模块生产线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账号为632453096,截止2020年12月28日,监管账户余额为30,000万元。该监管账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方已通过董事会审议同意,且甲方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丙方已

出具明确同意意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甲方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储情况。第六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捷、黄艳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监管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监管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监管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监管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监管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监管账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监管账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监管账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监管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四川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8905169210107,截止2020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1,333,176,168.6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速率光模块生产线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捷、黄艳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第十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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