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邑股份: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8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0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18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
及的信息。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
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
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
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公
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保密告知函》。公司相关
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告知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存
档,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并根据相关内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采用保密告知提示、签订保密协议
等方式,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
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
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
应在知悉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
处罚;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2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追
究其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