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邑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准则修订而作出的,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浩 林云松 倪得兵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