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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甍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3

实际控制人刘甍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4 号

刘甍:

你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金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3月15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持有川金诺股份比例由44.32%降至37.6%,累计变动比例为6.72%,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56%、因川金诺非公开发行股份被动稀释减少3.16%。你于2019年11月12日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交易川金诺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9月30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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