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1-091债券代码:123069 债券简称:金诺转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诺转债”即将停止交易及停止转股暨赎回实施的
第七次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11月8日(含当日)起,“金诺转债”将停止交易,并停止转股。若债券持有人未能在2021年11月5日(含当日)之前自行完成转股,公司将按照100.04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金诺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差异较大,债券持有人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特别提醒债券持有人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并注意投资风险。
2、金诺转债赎回价格:100.04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0.6%,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3、金诺转债赎回登记日: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
4、金诺转债赎回日:2021年11月8日(星期一);
5、金诺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日:2021年11月8日(星期一);
6、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到达中登公司账户):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
7、金诺转债赎回资金到账日: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
8、赎回类别:全部赎回;
9、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金诺转债”流通面值若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自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将停止交易。因此,“金诺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届时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布的停止交易的公告。
(2)截至2021年11月5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金诺转债”,公司将按照
100.04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金诺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3)债券持有人持有的“金诺转债”如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和转股日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4)“金诺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5)债券持有人若转股,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若债券持有人不符合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资格,则无法进行转股。
因目前“金诺转债”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差异较大,债券持有人如未在2021年11月5日(含当日)收市之前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特提醒“金诺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金诺转债”的议案》,因“金诺转债”触发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同意行使“金诺转债”的提前赎回权。现将“金诺转债”赎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诺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60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6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6,800万元。经深交所同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11月0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诺转债”,债券代码“123069”。根据《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1年4月22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
份,“金诺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9.15元/股。因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金诺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7月14日起调整为19.09元/股。
二、本次赎回情况概述
1、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触发赎回情形
公司股票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 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触发了《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价格及赎回价格的确定依据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金诺转债”赎回价格为100.04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每张面值100元);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0.6%;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1年10月16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1年11月8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23天(算头不算尾)。当期利息IA=B×i×t/365=100×0.6%×23/365=0.04元/张。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4元/张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缴。
2、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1年11月5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金诺转债”持有人。
3、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至少披露三次赎回实施公告,通告“金诺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自2021年11月8日起,“金诺转债”停止交易。
(3)2021年11月8日为“金诺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1年11月5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金诺转债”。自2021年11月8日起,“金诺转债”停止转股。本次有条件赎回完成后,“金诺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4)2021年11月11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1年11月15日为赎回款到达“金诺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金诺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金诺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5)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七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金诺转债”的情况
经核实,在本次“金诺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转债”的情况如下: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刘甍先生累计卖出转债“46,603”张;公司
副总经理周永祥先生累计卖出转债“226”张。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交易“金诺转债”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1、“金诺转债”自赎回日(即2021年11月8日)起停止交易和转股。但根据相关规定,金诺转债”流通面值若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自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将停止交易。因此,“金诺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除此之外,“金诺转债”赎回公告披露日至赎回日前,在深交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金诺转债”可正常交易和转股。
2、“金诺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1张,1张为1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5、投资者如需了解“金诺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2020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金诺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金诺转债”。
七、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金诺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金诺转债”。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金诺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金诺转债”。
九、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且本次赎回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川金诺本次行使“金诺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国泰君安对川金诺提前赎回“金诺转债”事项无异议。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871-67436102
十二、备查文件
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金诺转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