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冠股份”)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吉01民初101号】,就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三人(以下简称“原告三人”)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三人与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三人撤诉,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原告三人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三人与公司签订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2019年、2020年补偿方案的履行。本次诉讼的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当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告三人于近日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人撤回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涉及的其他诉讼详见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25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目前原告三人所持公司股
份仍处于冻结状态,具体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当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子公司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而导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对公司应补偿的股份价值约3.8亿元,补偿义务人为原告三人。公司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督促被告三人切实履行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等相关承诺,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0)吉01民初101号】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