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新增(八) | 第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就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 |
除以上修订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月修订本)》。
本次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公司后续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