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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冠股份”)与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源”)、李小明(以下合称“三被告”)就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三被告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吉01民初531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本案诉讼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4号

被告一:张汉鸿

被告二: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405-493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百富源睿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

表:陈南平)

被告三:李小明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发送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7日的《关于张汉鸿与金冠股份业绩承诺中涉及到的辽源鸿图2020年业绩情况的回复》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2、判令被告一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原告支付278,099,000元补偿款。

3、判令被告二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原告补偿股份5,904,529股(以截至2021年8月30日深交所收盘价为8.21元/股计算,对应金额为48,476,183.09元)。

4、判令被告三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原告补偿股份492,577股(以截至2021年8月30日深交所收盘价为8.21元/股计算,对应金额为4,044,057.17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截至2021年8月30日以上金额合计为330,619,240.26元。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与辽源鸿图的全体股东(包括三被告)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下称“《购买资产协议》”),其中约定原告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全体股东(包括三被告)所持有的辽源鸿图全部股份。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下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后原告与三被告针对《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与2017年12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三被告就辽源鸿图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17-2020年四个完整会计年度,并明确约定应予实现的承诺净利润。若辽源鸿图无法达到约定业绩,三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按照约定的补偿方式向原告承担业绩补偿责任,补偿责任以三被告在《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

辽源鸿图未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经原告多次催告,三被告至今仍未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造成了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一张汉鸿曾向原告反馈《关于张汉鸿与金冠股份业绩承诺中涉及到的辽源鸿图2020年业绩情况的回复》(下称“《回复》”),主张受新冠疫情影响,根据不可抗力之约定要求解除《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张汉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回复》不发生解除《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效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

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为人民币2,055,000元,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0年度、2021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均未确认业绩补偿相应的资产及收益。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立案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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