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韦 烨 | 刘 浩 | 黄建春 |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