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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讯达: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4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20-032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7月9日在指定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涛先生因公务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经公司全体董事选举,由董事董银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 代表股份74,918,3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7.459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4,918,3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7.4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000%。

2.会议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9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74,918,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4,9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74,918,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9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74,918,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晓丽律师、夏晓露律师到会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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