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新迅达股票代码:30051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87室-3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南湖基金小镇信园16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2: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C52栋三楼302室通讯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C52栋三楼302室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减少,股份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2024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 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0
附表 ...... 23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嘉洁成祥 | 指 | 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海南骏华 | 指 | 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新迅达 | 指 |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均为人民币单位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名称: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87-3法定代表人:吴成华注册资本:55001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7K3MGL8C成立日期:2022-3-10经营期限:2022-03-10至2072-03-0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实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情况:嘉兴华洁四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9.9982%,海南骏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0.0018%。
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外国居留权 | 任职 |
吴成华 | 男 | 中国 | 山东济南 | 否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吴运韬 | 女 | 中国 | 山东济南 | 否 | 监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名称: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C52栋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吴成华注册资本:85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MABNQGDKX8成立日期:2022-06-14
经营期限:2022-06-14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勘查;保税物流中心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旅游业务;住宿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选矿;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报检业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电子产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铸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游艇租赁;船舶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蓄电池租赁;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企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情况:南宁骏华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9.8825%,吴成华持股0.1175%。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外国居留权 | 任职 |
吴成华 | 男 | 中国 | 山东济南 | 否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嘉洁成祥、海南骏华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控制的主体,海南骏华与嘉洁成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在海南骏华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在涉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与嘉洁成祥保持一致行动。故,嘉洁成祥与海南骏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嘉洁成祥与陈湧锐、陈湧鑫、陈湧彬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关于委托期限的规定,委托期限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时届满:
(1)吴成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含表决权委托股份)达到届时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的17%及以上之日止(以相关股份完成(以相关股份完成过户之日为准);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如表决权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提前届满,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期限顺延直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
表决权委托期限及一致行动有效期自2022年09月29日生效起算,于2024年03月29日到期。本次权益变动系《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到期引起,上述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的前提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嘉洁成祥与陈湧锐、陈湧鑫、陈湧彬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到期引起,各方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表决权股份数及比例情况如下: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 2022年8月5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陈湧锐、陈湧彬、陈湧鑫
为协助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乙方同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22,953,2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56%,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如乙方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表决权委托期限起算日期间出现被动减持,则具体委托数量以表决权委托期限起算日时乙方持有的全部股份数为准)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
股东名称 | 股份种类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海南骏华 | A股 | 24,587,447 | 12.33 | 24,587,447 | 12.33 |
嘉洁成祥 | A股 | 12,404,837 | 6.22 | 12,404,837 | 6.22 |
合计 | 36,992,284 | 18.55 | 36,992,284 | 18.55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股份种类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
海南骏华 | A股 | 24,587,447 | 12.33 | 24,587,447 | 12.33 |
嘉洁成祥 | A股 | 27,668,372 | 13.87 | 12,404,837 | 6.22 |
合计 | 52,255,819 | 26.20 | 36,992,284 | 18.55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如下约定,并订立本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1、表决权委托
1.1乙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割日起,乙方将持有的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独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如因乙方失去部分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则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目标股份是指其仍享受所有权的剩余目标股份。
1.2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股份如下权利:(1)请求召集、自行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2)行使股东提名和提案权,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在内的提议或提案;(3)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4)查阅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处置权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如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收益和处分事宜的权利除外。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为全权委托,甲方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无需另行取得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事先通知或征求乙方的意见;但如相关事项依法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监管机关要求需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须于收到甲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1.3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割日(孰后者为准)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但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且无需乙方同意。
1.4本协议所涉及的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量、比例,均以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数量为基础核算;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表决权委托股份的数量也应相应调整,前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亦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甲方行使;若委托股份在未来发生转让过户情形,则完成转让的股份自动解除委托关系。
2、委托权利的行使
2.1甲方应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2.2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该等行为不视为违反本协议第4.3条的约定。
2.3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再就目标股份行使委托权利,如乙方自行投票(包括但不限于持其身份证明参加盛讯达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甲方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安排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内容,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4乙方承诺,委托期限内,乙方自身及/或其关联方不会对甲方行使委托权利进行任何不利干扰或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得委托除甲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或对甲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任何障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照本协议6.2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乙方应确保其在以协议转让方式主动减持股份情形下的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法律及本协议许可的处置形式受让全部或部分目标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目标股份的同时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表决权委托安排,并应甲方的要求签署令甲方满意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但乙方符合第3.1条的减持行为、乙方所持股份被被动减持或被司法强制执行情形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受本款限制。
3、有关减持、质押的约定
3.1 委托期限内,乙方可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但乙方通过:(1)协议转让、(2)向持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之外的投资者大宗交易,上述任一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乙方应当确保受让方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对该等减持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约定和程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乙方不遵守上述约定的,应依照6.2条承担违约责任。
3.2如因乙方股票质押违约,导致乙方持有股票被动减持,不视为乙方违反3.1条约定。
4、陈述、保证与承诺
4.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4.1.1 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本协议系甲方真实意思表示。
4.1.2 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4.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4.2.1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本协议系乙方真实意思表示。
4.2.2 除甲方外,乙方未与任何主体达成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的约定、共识、安排。
4.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就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等涉及股东权益的事项进行沟通、接洽、安排。
4.3甲乙双方同意,除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5、保密
5.1各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所涉及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为履行本协议所必须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外,不得向任何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人披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信息。对于本协议及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文件,各方应谨慎保管。
5.2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一方就本协议所涉及事宜而向聘请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的披露(但应保证该等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负有同等保密义务),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但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外)。
5.3上述第4.1款至第4.2款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或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6、违约责任
6.1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责任。
6.2双方进一步明确,除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导致外,如因乙方的主动行为或被动不作为导致委托权利事实上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遭受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差额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7、生效与终止
7.1本协议在各方适当签署(自然人签署方签字,非自然人签署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2下列情形发生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或解除;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
8、其他条款
8.1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论,争议和要求,包括关于本
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的争议(以下称“争议”),协议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书面通知其他方有关争议后的三十日之内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在争议期间内,由受托方行使表决权,但受托方不得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8.2转让与分割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此类条款在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范围内丧失效力,但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受其影响。协议方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用尽可能接近原意的有效或可执行的条款来替换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2) 2022年8月16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陈湧锐、陈湧彬、陈湧鑫
1. 《表决权委托协议》1.1条约定:
1.1 乙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割日起,乙方将持有的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独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如因乙方失去部分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则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目标股份是指其仍享受所有权的剩余目标股份。
现修改为:
1.1 乙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割日起,乙方将持有的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独家委托给甲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如因乙方失去部分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则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目标股份是指其仍享受所有权的剩余目标股份。
2. 《表决权委托协议》1.2条约定:
1.2 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割日(孰后者为准)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但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且无需乙方同意。
现修改为:
1.2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时届满:
(1)吴成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含表决权委托股份)达到届时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的17%及以上之日止(以相关股份完成过户之日为准);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
如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提前届满,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期限顺延直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
双方同意,在本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
为实现甲方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目的,若于前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之时,出现甲方提名董事未能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认为吴成华不能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中任一情形的,则乙方同意届时采取必要且合理的行动及措施配合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成华稳定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 《表决权委托协议》新增1.5条:
1.5 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同意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时,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派/提名董事应按受托方或受托方委派/提名董事的意见,与受托方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有效期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一致。
4. 《表决权委托协议》2.5条约定:
2.5 乙方应确保其在以协议转让方式主动减持股份情形下的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法律及本协议许可的处置形式受让全部或部分目标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目标股份的同时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表决权委托安排,并应甲方的要求签署令甲方满意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但乙方符合第3.1条的减持行为、乙方所持股份被被动减持或被司法强制执行情形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受本款限制。
双方一致同意删除《表决权委托协议》2.5条。
5. 《表决权委托协议》3.1条约定:
3.1 委托期限内,乙方可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但乙方通过:(1)协议转让、(2)向持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之外的投资者大宗交易,上述任一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乙方应当确保受让方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资主体对该等减持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约定和程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乙方不遵守上述约定的,应依照6.2条承担违约责任。
现修改为:
3.1 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但乙方内部之间的股份转让以及乙方向甲方及吴成华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股份的除外。如因乙方股
票质押违约,导致乙方持有股票被动减持或被司法强制执行,不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
6. 《表决权委托协议》3.2条约定:
3.2如因乙方股票质押违约,导致乙方持有股票被动减持,不视为乙方违反3.1条约定。
双方一致同意删除《表决权委托协议》3.2条。
7. 《表决权委托协议》5.3条约定:
5.3 上述第4.1款至第4.2款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或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现修改为:
5.3 上述第5.1款至第5.2款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或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8. 《表决权委托协议》7.1条约定:
7.1本协议在各方适当签署(自然人签署方签字,非自然人签署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现修改为:
7.1本协议在各方适当签署(自然人签署方签字,非自然人签署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生效。
9. 《表决权委托协议》7.2条约定:
7.2 下列情形发生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或解除;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
7.2 下列情形发生之一时,本协议解除:
(1)《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或解除;
(2)出现本协议1.2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情形。
双方声明并承诺,除本条约定情形外,本协议不得解除。
10. 《表决权委托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3) 2024年3月29日签署的《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委托方):陈湧锐、陈湧彬、陈湧鑫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2年8月5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并于2022年8月16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为协助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乙方同意其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22,953,2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56%,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
2、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委托期限的规定,委托期限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时届满:(1)吴成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含表决权委托股份)达到届时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的17%及以上之日止(以相关股份完成(以相关股份完成过户之日为准);(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如表决权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提前届满,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期限顺延直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
3、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同意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时,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派/提名董事应按受托方或受托方委派/提名董事的意见,与受托方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有效期与表决权委托期限一致。
4、甲乙双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及一致行动有效期自2022年09月29日生效起算,于2024年03月29日到期。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 自2024年03月30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履行,任何一方均无需再履行或承担该等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终止。甲乙双方之间就该等协议的履行及终止无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在一方书面通知其他方有关争议后的三十日之内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数量(股) | 累计质押股份数量(股) | 质押占其持股比例(%) | 质押占总股本比例(%) |
嘉洁成祥 | 12,404,837 | 12,404,837 | 100.00 | 6.22 |
海南骏华 | 24,587,447 | - | - | - |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累计冻结股份数量(股) | 冻结占其持股比例(%) | 冻结占总股本比例(%) |
嘉洁成祥 | 12,404,837 | - | - | - |
海南骏华 | 24,587,447 | - | - | - |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终止协议;
4.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成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成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股票简称 | 新迅达 | 股票代码 | 30051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嘉兴市;海南省澄迈县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嘉洁成祥和海南骏华均系实际控制人吴成华控制的主体,权益变动后合计所持有上市公司18.55%股份,按合计股份数算为上市公司持股最大的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成华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到期)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36,992,284股 持股比例:18.55%(表决权26.2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36,992,284股 持股比例:18.55%(表决权18.55%)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不适用。 方式:表决权委托到期解除。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此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成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成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