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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业务发展环境,对募投项目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作出的审慎决策。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研发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宋夏云 王虎根 祝 明

2021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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