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梁冰女士的个人履历,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情形,亦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梁冰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梁冰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于梅、卢远瞩、尹月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