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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思软件”)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博思致新(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少华、李先锋、吴季风、白瑞、查道鹏、柯丙军、侯祥钦、李志国合计持有的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并拟向陈航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文件和材料,现就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刘少华为博思软件的董事兼总经理;博思致新(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奇为博思软件副总经理;此外,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航。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公司拟购买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交易价格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相关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性,我们对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均无异议。

6、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7、同意《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8、本次继续推进的重组方案及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涉及标的公司估值、交易作价以及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等,上述调整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罗妙成:

张 梅:

温长煌:

2021年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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