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思软件”)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中,刘少华为博思软件的董事兼总经理;博思致新(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奇为博思软件副总经理;此外,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航。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应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交易方案、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以及公司就本次交易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罗妙成:
张 梅:
温长煌: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