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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蓝海:关于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8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7.3.8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1,715.26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3,053,796.24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自上市以来,公司2018年度出现首次亏损,2019年度税后净利润弥补亏损后,期末母公司报表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134,940,121.52元,同时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决定:2019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1)由于公司2018年度出现巨额亏损,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鉴于2019年度税后净利润弥补亏损后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仍为负数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故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以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

(2)近三年,公司主要子公司中只有江苏幸福蓝海院线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进行了分红,分别为:2017年度分红570万元、2018年度分红570万元。

三、董事会的意见

经认真审议后,董事会认为: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自上市以来,公司2018年度出现首次亏损,2019年度税后净利润弥补亏损后,期末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仍为负数,同时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公司决定:本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基于公司目前经营环境和未来发展战略需要,从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后,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自上市以来,2018年度出现首次亏损,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2019年度税后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期末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仍为负数,因此,公司决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制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的意见

经认真审议后,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表示一致同意。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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