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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对象授予33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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