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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孙公司与众惠相互签订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签订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孙公司与众惠相互签订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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