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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生产基地扩建二期项目”、“研发中心扩建二期项目”均已达到预定目标,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将

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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