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拟与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健帆集团医疗器械产业(血液净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签署上述投资合作协议,是为了进一步扩充现有血液灌流器产能,并丰富整体血液净化产品线,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关于签订<健帆集团医疗器械产业(血液净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