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订《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签订上述生物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是为了保障公司未来产能扩增过程中的原材料供应,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为了保障公司生物材料项目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未来经营需要和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投资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崔松宁、周凌宏、杨柏2020年11月11日